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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2
《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违反送审教师资格规定处理原则修正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修正規定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原則。二、本原則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指送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二)嚴重違反學術倫理。(三)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四)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五)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
2、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三、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於校內章則及聘約中明定教師違反本規定之類型、情節輕重、懲處條款、審理單位及處理程序,並公告周知。四、學校對於具名及具體指陳違反本規定之檢舉,應即進入校內處理程序,並以保密方式為之,避免檢舉人及送審人曝光。學校對於未具名而具體指陳違反本規定之檢舉案,得依前項規定辦理。五、學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或教師資格經審定後,發現送審人有第二點所定各款情事之一,均由學校先行調查認定。本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發現送審人
3、有第二點所定各款情事之一,由本部併審查程序處理。六、學校審理單位成員、原審查人及校外學者專家,與送審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予以迴避:(一)師生。(二)三親等內血親。(三)姻親。(四)學術合作關係。(五)相關利害關係人。(六)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七、學校對於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四款所定情事時,應由審理單位查證並認定之。八、學校對於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事時,應限期請送審人針對檢舉內容提出書面答辯後,併同檢舉內容及答辯書送原審查人再審查,必要時得另送相關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並應
4、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審查人及學者專家身分應予保密。審查人及學者專家審查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俾作為學校審理時之依據。學校於依第一項規定審查完竣後,必要時得同意送審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學校審理時,遇有判斷困難之情事,得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原審查人、相關學者專家審查。九、學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發現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五款所定情事時,應與受到干擾之審查人取得聯繫並作成電話紀錄,送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召集人或主席再與該審查人查證後,提教評會審議;經教評會審議屬實者,應即停止其資格審查程
5、序,並由學校通知送審人,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之申請,並報本部備查。本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發現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五款所定情事時,應與受到干擾之審查人取得聯繫並作成電話紀錄後,送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該類科常務委員再與該審查人查證;經該類科常務委員查證屬實者,應即停止其資格審查程序,並由本部通知送審人,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之申請。十、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四個月內作成具體結論後,提送教評會。遇有案情複雜、窒礙難行及寒、暑假之情形時,其處理期間得延長二個月,並應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學校
6、應於教評會審議後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十一、非授權自審學校依本原則認定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應將其認定情形及處置之建議,報本部審議。本部依前項學校之認定及處置建議或本部依第五點第二項所為之相關審查意見,送學術審議委員會該類科常務委員組成之小組審議決定,如認定有疑義者,加送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審查後,併同原審查意見再由審議小組審議後,由本部決定之,並將審議決定函送學校執行,並轉知檢舉人及送審人。經本部依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學校,送審人於送審中或
7、其教師資格經審定後,發現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應準用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理後,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報本部備查。十二、違反本規定之懲處經本部審議或備查後,應由本部公告並副知各學校,且不因被檢舉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十三、案件經審議後判定未有違反本規定者,檢舉人如再次提出檢舉,應提原檢舉案審議之校教評會審議;依第五點第二項辦理者,由本部審議。學校或本部經審議再次檢舉內容,無具體新事證者,得依前次審議決定逕復檢舉人;有具體新事證者,學校或本部應依本原則進行調查及處理。對
8、於檢舉人濫行檢舉,致生影響校園和諧之情事,學校得訂定相關評議及處理原則。十四、學校應參酌本處理原則,於校內章則明定教師送審教師資格以外之學術成果涉及嚴重違反學術倫理、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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