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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国立中央大学教师违反送审教师资格规定或学术成果舞弊案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國立中央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或學術成果舞弊案件處理要點94年12月27日94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98年6月16日97學年度第3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9年4月20日98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2年4月23日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4年11月17日10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5年11月15日105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一、國立中央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處理教師(含研究人員及專案教研人員)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或學術成果舞弊案件,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以下簡稱送審教師資格原則)訂定「國立中央大學教
2、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或學術成果舞弊案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著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未適當引註、未經註明授權而重複發表、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二)著作或學術成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造假、變造或舞弊情事。(三)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四)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五)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
3、情節嚴重。所稱學術成果舞弊指送審教師資格以外之學術成果有抄襲、剽竊、偽造、變造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三、檢舉人檢舉違反本要點規定案件,應以書面具名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提出,並具體指陳違反規定對象、內容及附證據資料。校教評會主席於接獲檢舉後,應會同該被檢舉人所屬之院級主管、該院級單位推選之校教評會代表及人事室主任,於十日內完成形式要件審查,確認檢舉案件是否成立。未具真實姓名且無具體指陳對象之檢舉,或未充分舉證等形式要件不符者,不予受理,逕予簽結或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後結案。未具名而具體指陳違反第二點各款情事之檢舉案件,得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四、本校各級教評會於
4、審議檢舉案件時應本公正、客觀、明快、嚴謹之原則處理。檢舉案件之處理應以秘密方式進行,檢舉人、被檢舉人及審查人之身分應予保密。五、經認定成立之檢舉案件,如屬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事,應由人事室會同相關系級、院級單位查證認定後,送校教評會審議。六、經認定成立之檢舉案件,如屬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二項情事,應移請相關院級教評會主席進行實質審查,由院級教評會主席於接獲校教評會主席移送案件之日起十日內,組成五至七人之調查小組進行審理,並應注意迴避原則。前項調查小組召集人由小組成員推舉之,除院級、系級教評會主席得為成員外,依檢舉個案專業領域自系級、院級教評會委員遴聘之,並得
5、聘請校內外非該院級單位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小組應通知被檢舉人針對檢舉內容於二週內提出書面答辯。如屬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事,應將檢舉內容與答辯書送請原審查人再審查,必要時得另送該專業領域學者一至三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並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如屬第二點第二項情事,得將檢舉內容與答辯書送該專業領域學者一至三人審查。審查人及學者專家審查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俾作為調查小組審理時之依據。調查小組及校教評會於審理時,必要時得同意被檢舉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如遇有判斷困難之情事,得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原審查人、相關學者專家審查。調查小組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由小組召集人
6、簽送校教評會審議。七、3經認定成立之檢舉案件,如屬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情事,院教評會主席應與受到干擾之審查人取得聯繫並作成紀錄,送校教評會主席再與該審查人查證後,提校教評會審議。八、本校各級教評會成員、審查人及校內外相關專業領域學者,與被檢舉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予以迴避:(一)師生。(二)三親等內之血親。(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四)學術合作關係。(五)相關利害關係人。(六)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九、檢舉案件如經校教評會審議屬實,應交由被檢舉人所屬單位,提系級、院級、校教評會於二週內依情節輕重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一)書面告誡。(二)一定期間內不予晉薪,無薪
7、(俸)級可晉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不得申請升等、借調或在外兼職或兼課。(三)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教授休假研究、出國講學、進修研究、延長服務、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學術行政主管職務。(四)一定期間內不得核給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獎勵。(五)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解聘、停聘、不續聘。前項查證屬實之檢舉案件,如屬送審教師資格原則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情事者,另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理,並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報教育部備查。但第五款情形如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應即停止其資格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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