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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7
《国立联合大学教师违反送审教师资格规定处理要点.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國立聯合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要點96.12.12校教評會通過96.12.25校務會議延會通過98.10.21校教評會修正通過98.11.18校教評會修正通過98.12.16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一、本校為維護學術尊嚴,公正處理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案件,特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指送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二)嚴重違反學術倫理。(三)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
2、有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四)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偽造、變造。(五)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三、人事室為檢舉案件受理單位。送審人所屬學院之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召集人組成調查小組,負責案件調查事宜及懲處建議,並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審議。四、檢舉人應具真實姓名及地址,以書面載明具體事實,人事室於接獲檢舉函後,應於二週內查證並經校教評會主任委員確認檢舉案
3、件之受理要件。人事室對於具名及具體指陳違反本規定之檢舉,應即進入校內處理程序,對於未具名但具體指陳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檢舉,得依前項規定辦理。學校參與檢舉案件審理之相關人員,於未經審議作成決定前,應以保密方式為之,避免檢舉人、送審人及審查人曝光。五、人事室受理檢舉函後,應移請送審人所屬院教評會召集人處理。院教評會召集人接獲檢舉案件後,應於十日內會同送審人所屬系(所)教評會召集人組成三至五人之調查小組。調查小組除院、系(所)教評會召集人為當然成員,並以院教評會召集人為調查小組召集人外,餘依個案專業領域
4、由院教評會召集人遴聘之,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公正學者專家擔任。六、調查之處理程序如下:(一)調查小組成立後,應以書面通知送審人針對檢舉內容於二週內提出書面答辯;於處理完竣前,送審人得於程序中再提書面補充答辯或口頭答辯。送審人逾期不為答辯者,視同放棄答辯。調查小組之決定應自調查小組成立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二)如為第二點第二款或第三款所訂情事者,將檢舉內容及答辯書送請原審查人再審查,必要時得另送相關專業領域學者專家一至三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並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經校外相關專業領域學者專家審查
5、完竣,調查小組應就審查人所提審查報告書進行審議,如仍有判斷困難之情事,得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學者專家審查,俾作進一步判斷之依據。審查人及學者專家審查後,調查小組應於四週內提出審查報告書,俾作為校教評會審理時之依據。(三)必要時,得通知送審人提出再答辯,根據審查報告書等資料審議案件是否成立。(四)如為第二點第五款所訂情事時,應由院教評會召集人與受到干擾之審查人取得聯繫並作成電話紀錄,送校教評會主任委員再與該審查人查證後,提校教評會審議;經校教評會審議屬實之案件,應即停止其資格審查程序,並由學校通知
6、送審人,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之申請,並報部備查。(五)調查小組調查完結,應作成具體結論,提出結果報告書送校教評會審議。七、調查小組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四個月內作成具體結論後,提送校教評會確認是否成立。遇有案情複雜、窒礙難行及寒、暑假之情形時,其處理期間得延長二個月,並應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校教評會應於審議後十日內將審議處理之結果、懲處情形與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人與送審人,並載明申訴之期限和受理單位。八、審理單位成員、原審查人及校外學者專家,與送審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予以迴避:(一)師
7、生。(二)三親等內之血親。(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四)學術合作關係。(五)相關利害關係人。(六)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校教評會主任委員或調查小組召集人因迴避或其他原因未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九、校教評會於審議檢舉案件時,得邀請送審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或列席說明;校教評會及調查小組對檢舉案件之審議及懲處決定,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但懲處結果如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事項時,應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
8、得決議。如作出懲處送審人之決議者,應註明懲處理由及進一步之救濟途徑、期限及受理機關。十、校教評會對審議成立之檢舉案件,應依違反類型、情節輕重及著作性質,由校教評會就下列情形,予以懲處:(一)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二)五年內不得申請升等。(三)一定期間內不得年資加薪或年功加俸。(四)限制參與校內各級教評會、論文審查(口試)。(五)其他適法之處分。前項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懲處決定,應依教師法相關規定程序,經三級教評會決議後,報教育部核准。十一、檢舉案件經校教評會審議成立,並為懲處之決定者,應報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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