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清华大学教师借调兼职兼课处理要点国立清华大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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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清華大學教師借調兼職兼課處理要點中華民國91年10月8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3年11月9日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十八點至第二十二點、第二十五點至第二十七點及第三十五點條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及同年月14日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三點、第五點、第八點及刪除第十點條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五點條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二十點、第二十六點條文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三十二點條

2、文一、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教師之借調兼職兼課,特依據各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壹壹壹、壹、、、借調借調二、本要點所稱借調,指各行政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立研究機構、公營事業機構、民營公司、財(社)團法人及依人民團體法所組織之團體,因業務特殊需要,商借本校專任教師,以全部時間至該機關擔任特定之職務或工作,且借調期間其本職得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者。前項借調至財(社)團法人及依人民團體法所組織之團體,須其設置章則業經政府核准有案,並有助於本校整體發展且與本校有密切合作關係者為限。三、各機關因業務特殊需要擬借調本校教師者,應事先

3、致函本校徵得同意。借調得經借調教師所屬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簽請院長(主任委員),並轉陳校長同意;或由校長確認對學校有助益或貢獻者,交由教師所屬教學單位主管簽經院長(主任委員)及學校同意後辦理之。四、借調教師須在本校服務滿三年以上者始得辦理借調。借調條件以與借調教師之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者為限。借調擔任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具有所任職務之任用資格。五、借調期間每次以四年為限;其借調所擔任者係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借調期間依該職務之任期辦理。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但借調總年數合計不得超過八年。六、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

4、薪,俟借調期滿歸建時,再依規定辦理提敘薪級。七、借調教師之續聘,依本校續聘有關作業規定。如獲續聘,其借調期限繼續有效,如為不予續聘或停聘或解聘,其借調案隨即中止。八、借調期間如借調機關或借調職務異動者,其新職務仍應依原借調程序報核,其借調期間應予併計。九、借調期滿應即辦理歸建,如未具正當理由期滿一個月內未辦理歸建者,視同辭職。十、(刪除)1十一、借調至公營事業機構、民營公司、財(社)團法人及依人民團體法所組織之團體擔任相關職務或工作者,借調單位應對本校提出具體之回饋,其回饋規定另定之。十二、借調期間如每學期返校授課至少一門課程且不

5、支領授課鐘點費者,其任教職年資視為不中斷。十三、借調期間以不參加本校各種會議或擔任委員會委員為原則,惟得否參加系(所、室、中心)、院(會)所屬會議或委員會,由各該單位自行規範。十四、借調教師員額併入各系所教授休假研究及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人數計算。十五、借調返校服務至少滿一年後方得申請教授休假研究或出國講學、研究、進修。十六、借調年資於申請教授休假研究、出國講學、進修研究及升等時至多採計二年。十七、借調期間之年資,於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其採計規定各依相關法令辦理。貳貳貳、貳、、、兼職兼職十八、本要點所稱兼職,指本校專任教師

6、,以部分時間至下列機關(構)兼任與其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之職務,兼職期間其本職仍應繼續執行者。(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四)與本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或政府、本校持有其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十九、專任教師有支領兼職費之兼職數目以不超過二個為原則;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校外兼職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二十、教師不得兼任下列職務:

7、(一)非代表官股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等職務。但擔任已上市(櫃)公司或經股東會決議規劃申請上市(櫃)之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之外部、獨立董事、監察人,或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銀行、票券、保險及綜合證券2商等子公司之獨立董事,不在此限。(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三)私立學校之董事長及編制內行政職務。二十一、教師兼職不得影響其本職工作,且須經所屬單位確認符合該系(所、室、中心)規定應在校內之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其基本工作要求由各單位系(所、室、中心)務會議自行訂

8、定。二十二、教師兼職須事先填寫申請表(如附表一),經本校同意後始得兼職;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二十三、專任教師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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