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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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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辦法92年7月10日91學年度第21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92年10月8日第194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92年12月24日9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97年1月25日96學年度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97年5月21日第294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97年6月18日96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一條本校為公正處理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案件,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訂定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
2、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指送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故意登載不實。二、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三、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四、干擾審查人。第三條本校教師涉嫌違反本規定案件,審理單位為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受理單位為人事室。第四條對於具名及具體指陳違反本規定之檢舉,應即進入校內處理程序,並以保密方式為之,避免檢舉人及送審人曝光。對於未具名但具體指陳違反本規定之檢舉,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第五條本校於受
3、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或教師資格經教育部審定後,發現送審人有第二條之情事,均由本校審理單位先行調查認定。教師資格審查案件送教育部審理期間,發現送審人有違反第二條之情事,由教育部併同原審查過程處理。第六條 審理單位之委員、審查人及校外學者專家,與送審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予以迴避:一、師生。二、三親等內之血親。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四、學術合作關係。五、相關利害關係人。六、檢舉人或送審人提具體迴避理由,經審理單位同意者。七、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第七條 受理單位應於收到檢舉案件後二週內,提審理單位審理之
4、,具名之檢舉案並應先向檢舉人查證;審理單位應於一個月內審議並決定是否成案。3若檢舉案成案,即應以書面通知送審人,請其於收到通知次日起二週內針對檢舉內容提出書面答辯,逾期不為答辯者,視同放棄答辯。第八條送審人有第二條第二款所定情事時,審理單位應將檢舉內容與答辯書送原審查人再審查,必要時得另送相關領域學者或專家一人至三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並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審查人及學者專家身分應予保密。審查人及學者專家審查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俾供審理時之依據。本校於依第一項規定審查完竣後,必要時得同意送審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
5、審理單位於審議時,遇有判斷困難之情事,得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原審查人、相關學者專家審查。第九條本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發現送審人有第二條第四款所定情事時,應與受到干擾之審查人取得聯繫並作成電話紀錄,送教師評審委員會召集人再與該審查人查證後,提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資格審查案件送教育部審理期間,發現送審人有第二條第四款所定情事時,由教育部審議之。第十條審理單位對違反本規定案件之審議及懲處決定,應經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十一條 本校應於接獲檢舉或移送案件之日起四個月內作成具體結論。遇有
6、案情複雜、窒礙難行及寒、暑假之情形時,其處理期間得延長二個月,並應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審理單位應於審議後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送審人若有不服,應於通知書送達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第十二條 審理單位對審議成立之案件,如於本校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期間,應駁回送審人之申請,如教師資格經教育部審定者,報教育部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證書,並得為一定期間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查申請之處分。審理單位得依審議成立案件之類型、情節輕重及著作性質,另予以不續聘、停聘、解聘、告誡、不予晉薪、其他停權
7、措施之處分,如已獲得本校研究獎勵者,並追回研究獎勵金。第十三條 前條審議成立案件屬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事之認定情形及處置建議,及所為懲處屬解聘、停聘、不續聘等情節重大者,依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程序審議懲處,並應報教育部審議,經教育部將審議決定函送本校執行,並轉知檢舉人及送審人。餘由審理單位逕行審議懲處,陳報校長核定後執行,並轉知檢舉人及送審人。完成懲處後依相關行政程序辦理。第十四條 本校對於違反本規定案作出懲處後,應公告並副知教育部及各大專校院,且不因送審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3第十五條
8、 案件經本校審議後判定未有違反本規定者,檢舉人如再次提出檢舉,應提原檢舉案審議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依第五條第二項辦理者,由教育部審議。學校經審議再次檢舉內容,發現未有具體新事證,得依前次審議決定逕復檢舉人。但有具體新事證,學校應依本辦法進行調查及處理。對於檢舉人濫行檢舉,致生影響校園和諧之情事,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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