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992466
大小:63.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7-16
《国立暨南国际大学教师聘任及升等评审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92年6月11日91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1條至第12條條文93年3月3日92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13條至第30條條文93年12月14日9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23條條文95年12月27日95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11條條文96年6月27日95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96年8月1日實施(增訂第4條之1,修正第14、15、18、19、29條條文)97年1月30日96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15、16條條文98年6月17日9
2、7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全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第二條本校各級教師之聘任及升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第三條本校教師之聘任及升等,分三級審查。初審由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所中心教評會)辦理,複審由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辦理,決審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辦理。本校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除依規定提供教師、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第四條本校教師之聘
3、任,應在各系、所、中心分配員額內並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准後辦理之。本校新聘教師,除須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聘任資格外,須為具教學與研究熱忱,且對擬聘系、所、中心之教學、研究及推廣服務確有所助益者。第五條專任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須於到職日起八年(含)內通過第一次升等,未通過升等者,自第九年起不予續聘。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聘任之專任教師,曾於本校通過升等有案者,不適用前項規定。未曾於本校通過升等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八年(含)內通過第一次升等,未通過升等者,自第九年起不予續聘。教師因借調、出國講學進修、育
4、嬰假或其它不在校情形,或因重大疾病確需療養者,其期間不予計入。女性懷孕教師之升等年限,得酌予自請產假日起算延長一年。第二章 聘 任第六條18新聘教師,應本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辦理,事先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第七條擬聘教師需檢附資料如左:一、聘任申請表。二、履歷表(含著作目錄)。三、學經歷證件。四、最近三年內代表著作及五年內參考著作。五、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第八條新聘教師之聘任審查程序及時程如下:一、五月三十一日或十一月三十日前:各系所中心教評會依課程需要、聘任有關證件資料及著作審查情形等進行
5、初審。初審通過,檢附應徵者名冊(含徵選情形、錄取與否理由等)、會議紀錄及擬聘人選資料送院教評會。二、六月三十日或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院教評會就各系所中心所送資料進行評審,複審通過,檢附應徵者名冊(含徵選情形、錄取與否理由等)、院教評會會議紀錄及擬聘人選資料送人事室彙整簽請校長核提校教評會審議。三、七月三十一日或一月三十一日前:校教評會就院所送資料進行評審,決審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聘任之。聘任時程無法依前項規定時,應簽請校長核准。新聘教師僅以學位或以原等級教師證書聘任者,其著作外審由各系所中心辦理一次;以著作審查升等聘
6、任者,除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外,各系(所、中心)及各院均應辦理著作外審。著作外審審查人數、及格標準等事項比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第九條新聘教師除經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應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內,備齊資料送人事室申請教師資格證書。第十條新聘教師原已具教育部核發合格教師證書,以次一等級聘任者,在本校連續服務滿一年,教學、服務成績優良,自第二年起,得申請並經三級教評會審議後,改聘為已獲核發教師證書之原等級教師。其作業時程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第十一條僅取得通過口試證明,尚未取得博士學位證書或臨時學位證明書,擬
7、聘為助理教授者,先以講師聘任,聘期開始三個月內取得博士學位證書或臨時學位證明書,得溯自起聘日聘為助理教授;未於三個月內取得博士學位證書或臨時學位證明書,則以取得博士學位證書或臨時學位證明書之月起聘為助理教授;惟本校起聘時間與教育部審定教師資格起資年月不同時,以教育部審定起資年月為起聘日期。一年內未取得博士學位證書者,其聘期至原聘書聘期截止日。第十二條18借調教師轉任為本校專任教師、禮聘教師、校外合聘(不佔缺)及兼任教師之遴聘得由各聘用單位逕提人選,除得免著作審查外,餘比照專任教師辦理。第三章 升 等第十三條各
8、級教師於本校連續服務滿一年,擔任現職期間研究、教學、服務成績優良,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各級教師升等年資之規定,得申請升等。教師借調本校滿三年以上者,經原服務學校之校級教評會同意後,得於借調期間向本校申請升等。前項年資之計算,採計至申請升等之同學期終了止。教師升等年資之採計及送審條件,依教育部頒「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辦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已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