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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7
《国立台北教育大学教师聘任及升等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85.01.22第12次校務會議通過86.05.27第16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88.10.02第26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89.10.03第30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0.06.27第3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1.01.22第3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2.01.17第40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4.03.30第5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4.07.04第5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4.12.27改制大學後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5.10.24第7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6.10.23第11次校務會
2、議修正通過97.06.24第1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1條本辦法依據大學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組織規程第20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校教師之新聘、續聘、不續聘、停聘、解聘及升等之審議,除遵照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第3條各學院應依據本辦法訂定該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並經校長核定後施行。 各系(所)應依據本辦法與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訂定該系(所)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並經校
3、長核定後施行。第一章教師之新聘第4條 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第5條 本校教師之新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教師證書資格初任本校教職,得以教師證書所列之等級聘任之,不得聘為高一等級教師。二、各級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講師:獲有國內外大學(教育部認可者,下列各級教師亦同)碩士學位、或相當碩士等級之文憑並有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者。(二)助理教授:1.獲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或相當博士等級之文憑並有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者。2.曾任講師3年(含)以上,成績優
4、良,並有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者。(三)副教授:1.獲得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或相當博士等級之文憑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或職務合計4年以上,成績卓著,並有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者。2.曾任助理教授3年(含)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者。(四)教授:1.獲得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或相當博士等級之文憑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或職務合計8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或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
5、者。2.曾任副教授3年(含)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者。 三、應聘本校教師者,如條件相同以具有小學(含幼稚園)教育工作或相關經驗者為優先。 四、專業技術人員之聘用資格依有關規定辦理。五、兼任教師之年齡不得超過70歲。各系、所如有特殊需要,得提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專案辦理聘任。兼任教師於本校中斷任教逾4年,系(所)應重新辦理新聘作業,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聘任。第6條本校教師之新聘須本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各系、所應依其員額編制
6、、課程需要及授課時數等因素,以確定新聘教師名額。二、各系、所應詳列新聘教師等級、人數、專長、資格等需求條件,簽會所屬學院、人事室,經核准後於國內外主要報紙或傳播媒體公告徵求之。三、應徵人員須先檢具學歷證件及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經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初審通過者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複審通過者再送由人事室彙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四、以學位資格應徵人員須先檢具學歷證件及著作,經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初審通過者之專門著作或學位論文送校外學者專家審查通過後,再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7、,複審通過者再送由人事室彙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前揭著作外審及格標準比照本校兼任教師升等之決審標準。著作外審採一級制,送6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其中須有4位審查通過(藝術類科之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8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其中須有6位審查通過)。第二章教師之續聘、不續聘、停聘與解聘第7條本校新任教師初聘為1年,續聘第1次為1年,以後續聘均以2年為原則。第8條本校專任教師之不續聘案,須經系、所及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於4月底前審議,將審議結果再送由人事室彙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經核定為不續聘者,應於聘約期滿前
8、1個月通知當事人;未經決議不續聘者,視為同意續聘。不續聘、停聘、解聘之教師,經系、所及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名單及相關資料送人事室簽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依程序報請教育部核備。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時,得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兼任教師之續聘,或不續聘,應由各系、所及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程序辦理。第9條新聘專任教師除有特殊情形之外,應於到職3個月內,依規定檢齊證件或著作辦理資格審查。逾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後不予續聘;送審未通過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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