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新竹教育大学教育学院教师聘任及升等审查办法

国立新竹教育大学教育学院教师聘任及升等审查办法

ID:2025369

大小:47.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7-11-14

上传者:U-2915
国立新竹教育大学教育学院教师聘任及升等审查办法_第1页
国立新竹教育大学教育学院教师聘任及升等审查办法_第2页
国立新竹教育大学教育学院教师聘任及升等审查办法_第3页
国立新竹教育大学教育学院教师聘任及升等审查办法_第4页
国立新竹教育大学教育学院教师聘任及升等审查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立新竹教育大学教育学院教师聘任及升等审查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育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95.10.12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教育學院第一次院教評會會議通過95.11.13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教育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95.12.15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教育學院第三次院教評會會議修正通過96.3.15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教育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96.9.21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教育學院第一次院教評會會議修正通過96.9.21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教育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96.10.04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教評會會議決議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訂定本學院教師聘任與升等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本學院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不續聘、改聘、停聘、解聘、學術研究、借調、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第二章教師之遴聘第三條本學院教師之聘任須具下列資格:一、講師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講師證書者。(二)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主修科目與該學系所課程有關,專業表現優良者。二、助理教授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助理教授證書者。(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專業表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專業表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專業表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三、副教授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副教授證書者。(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三)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專業表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四、教授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教授證書者。(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三)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專業表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5  具有中央研究院或相當學術地位機構之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或研究員聘書者,得比照聘為本校助理教授、副教授或教授。第一條前條各款教師之遴聘須有編制缺額,並須具有適當講授課程及足夠之授課時數。第二條教師之遴聘須依下列程序推荐之:一、新聘教師經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及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通過後,由單位主管簽會相關處室轉陳校長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二、以學位資格應徵人員須先檢具學歷證件及著作,經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初審通過者之專門著作或學位論文送校外學者專家審查通過後,再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複審通過者再彙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前開著作外審及格標準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升等之著作外審審查標準,惟不計列其教學服務成績。三、推荐時,應簽註擬聘教師職級,適合講授課程及足夠授課時數,並檢附有關證件或著作目錄。各系、所遴聘教師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聘任。但兼任教師因故不及提會時,簽會本學院後經人事室核符任用資格並經校長核定後,得先行延聘再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追認。第三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待不清或有不良紀錄者不得遴聘為教師;已屆退休年齡者,不得遴聘為專任教師。第三章教師之資格審查與解聘(停聘)第四條初任教師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到職三個月內依規定檢齊證件或著作辦理資格審查,逾期不送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聘約期滿不得再聘;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聘任。初任兼任教師,須在本校任教滿二年,始得辦理資格審查。第五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第六條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應經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並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陳校長提交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並同時以書面附說明理由通知當事人。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依下列程序為之:一、有前條第一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5 由人事室簽會該單位主管提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並經所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陳請校長提交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二、有前條第八款情形者,經該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並經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本學院院長簽會人事室後陳請校長提交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第四章教師升等第一條本學院各級教師申請升等,除須合於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外,至少應在本校連續服務滿一學年以上,升等服務年資之計算,以部頒教師證書審定日起算;但如所聘教師職級低於所具教師證書職級,則其升等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本校起聘期開始起算。第一學期算至申請升等通過當年七月為止;第二學期算至申請通過當年二月為止。研究成果最低論文發表數量之門檻,五年內總篇數不得少於三篇,且須刊載於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或學報。藝術領域之教師,得以學術著作、作品或展演成果申請升等。各級兼任教師申請升等,須在本校累計任教滿六年,方得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本學院新聘教師具博士學位經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助理教授聘任者,到校前如為他校專、兼(含本校)任舊制講師,須任教滿三年始得申請升等副教授。第二條本學院教師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依該條例修正前之本校原升等辦法辦理升等。但審定程序仍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參之五特別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第三條在本校任職講師期間,獲得博士學位者,得申請於次一學期改聘助理教授,經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並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簽會人事室,陳請校長提交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含著作外審)。第四條本學院教師升等資格審查,除著作審查成績外,並應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升等教學暨服務成績評定辦法評定其教學服務成績,以為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之依據。第十四條 本院教師升等時間與程序如下:一、由人事室書面通知符合升等之教師,並副知系(所)於期限內受理教師升等申請。二、自評:申請升等之教師,應填妥「教師升等教學暨服務成績評定申請表」,並依據具體事實自評,連同相關佐證資料影本及與任教科目相關且符合規定之著作、資料等送請系(所)主管辦理初評。三、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就升等教師之資格、著作及教學服務等進行綜合審查通過,且教學服務成績達70分以上者,由單位主管併同著作及佐證資料簽請院長提交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四、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一)初審:教師申請升等須於每年第一學期十一月三十日以及第二學期五月三十日以前(如遇假日則順延),將通過系所教評會審查結果之詳細資料乙份,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就升等教師之5 資格、著作及教學服務等進行初審,經決議通過,且教學服務成績達70分以上者,始得辦理著作外審。(一)著作外審: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舉不同系(所)委員三人組成「著作外審小組」(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以敦聘校外具教授資格之學者專家擔任著作評審,若教授人數不足,得聘請具副教授資格者擔任升等助理教授及副教授之審查。外審教授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及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著作外審小組各推薦五人,召集人自會同升等當事人自推薦名單中抽出送審順位,依序送三位外審。由院著作外審小組召集人以秘密方式具函並附審查標準送交審查。其外審結果三人成績平均應達70分以上、且其中二人應達75分以上。(二)綜合審查: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就升等教師之著作成績及教學服務等進行綜合審查,經決議通過者由院長併同著作及佐證資料簽請校長提交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綜合審查之計分方式為:總成績為100分。研究成績(外審成績)佔70%。教學與服務成績佔30%。三位評審所評成績選擇較高之二位分別與教學服務成績依比例加權計算後,二位成績平均達80分者為通過。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外審委員之遴聘,宜盡量避免集中同一學校教師之情況。申請升等教師對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如有疑義者,得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會提出申覆一次或提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前項申覆案件受理後,本學院教評會應於十五日內,召開會議進行審查,必要時並得請升等教師列席說明。第十五條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著作外審名單應迴避下列人選:一、申請升等教師之碩、博士論文指導教授。二、與升等申請教師之升等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共同發表者。三、與申請升等教師有親屬或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者。申請升等教師得提三人以內認為不宜審查其著作之排除名單,並應敘明理由,供外審小組參酌該名單排除部分人選。第十六條 本學院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升等:一、現職教師赴國內外進修、講學及其他原因留職停薪期間者。二、著作與過去送審而未通過之著作雷同,且未於規定期限補提新著作者或經通知未依限補送有關升等資格佐證文件者。三、以教師名義擔任行政職務而未實際從事任教工作者。四、在參加升等之學年度內,延長病假達一學期者。第十七條 經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未通過者,其再次著作送審時,仍須依按本辦法評定其教學服務成績及辦理著作外審。前項擬升等教師送審時,應併送前次未通過之代表著作,其所送代表著作題目如與前次代表著作相同或相似者,另須檢附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         5 第十八條 升等會議之審核事項,只能評審本學年度有關升等事項,不得作為下學年度教師升等之決議。第十九條  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評定申請表及其評分標準表,依「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評定辦法」之規定。第五章教師之申覆、申訴第二十條申請升等教師,如不服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結果,得依下列程序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覆:(一)申請人如不服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具體證件及有關資料,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覆,申覆以一次為限。(二)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召集人收到書面申覆後,應於二十日內召開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該申覆案。(三)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應給予申覆教師充分說明其理由,並針對其申覆理由詳加論證,同時至少超過三分之二(不含)以上出席委員同意申覆之理由,則將申覆者具體事實及有關資料送請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升等程序審議;若此升等申覆案件未通過,需提出具體理由回覆申請人。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本校相關辦法辦理。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後,報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附註: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5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