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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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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育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95.10.12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教育學院第一次院教評會會議通過95.11.13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教育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95.12.15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教育學院第三次院教評會會議修正通過96.3.15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教育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96.9.21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教育學院第一次院教評會會議修正通過96.9.21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教育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96.10.04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教評會會議決議通過第
2、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訂定本學院教師聘任與升等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本學院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不續聘、改聘、停聘、解聘、學術研究、借調、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第二章教師之遴聘第三條本學院教師之聘任須具下列資格:一、講師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講師證書者。(二)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主修科目與該學系所課程有關,專業表現優良者。二、助理教授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助理教授證書者。(二)具有博士學位
3、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專業表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專業表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專業表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三、副教授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副教授證書者。(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三)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專業表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四、教授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教授證書者。(二)具有博士
4、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三)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專業表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5 具有中央研究院或相當學術地位機構之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或研究員聘書者,得比照聘為本校助理教授、副教授或教授。第一條前條各款教師之遴聘須有編制缺額,並須具有適當講授課程及足夠之授課時數。第二條教師之遴聘須依下列程序推荐之:一、新聘教師經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及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通過後,由單位主管簽會相關
5、處室轉陳校長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二、以學位資格應徵人員須先檢具學歷證件及著作,經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初審通過者之專門著作或學位論文送校外學者專家審查通過後,再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複審通過者再彙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前開著作外審及格標準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升等之著作外審審查標準,惟不計列其教學服務成績。三、推荐時,應簽註擬聘教師職級,適合講授課程及足夠授課時數,並檢附有關證件或著作目錄。各系、所遴聘教師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聘任。但兼任教師因故不及提會時,簽會本學院後經人事室核符
6、任用資格並經校長核定後,得先行延聘再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追認。第三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待不清或有不良紀錄者不得遴聘為教師;已屆退休年齡者,不得遴聘為專任教師。第三章教師之資格審查與解聘(停聘)第四條初任教師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到職三個月內依規定檢齊證件或著作辦理資格審查,逾期不送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聘約期滿不得再聘;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聘任。初任兼任教師,須在本校任教滿二年,始得辦理資格審查。第五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
7、宣告緩刑者。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第六條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應經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並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陳校長提交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並同時以書
8、面附說明理由通知當事人。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依下列程序為之:一、有前條第一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5由人事室簽會該單位主管提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並經所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陳請校長提交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二、有前條第八款情形者,經該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並經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本學院院長簽會人事室後陳請校長提交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第四章教師升等第一條本學院各級教師申請升等,除須合於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外,至少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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