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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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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育學院教師評鑑辦法96.9.21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教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96.10.15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3次教育學院臨時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96.10.31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教育學院臨時院務會議通過96.11.09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臨時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一條本學院為提升教師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促進教師專業成長,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二條與本校教師評鑑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款之規定,特訂定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育學院教師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本學院各
2、系(所)得依據本辦法訂定教師評鑑實施要點。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第三條凡本學院編制內,各級專任教師均應依照本辦法接受評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接受評鑑:一、年滿六十歲者。二、曾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三、曾獲頒總統科學獎、教育部學術獎、文藝獎或國家講座者。四、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五、曾獲頒以下獎助(勵)者,以積點方式計算,累積達20點以上者得免接受評鑑。(一)獲國科會核定通過研究計畫為主持人者,每1年每1件計1點,為共同主持人者,每1年每1件計0.5點。前述情形,若有
3、主持費,每1年每1件再加計1點。為產學合作案主持人、共同主持人者,計點比照前述國科會標準。惟接案總金額超出500萬元以上者,點數以1.5倍計算。(二)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勵者,1次計8點。(三)獲國科會優等研究獎勵者,1次計4點。(四)獲國科會甲種或乙種研究獎勵者,1次計2點。(五)經各系(所)通過推薦為優秀教育人員者,1次計2點;經學校通過推薦為優秀教育人員者,1次計4點;經教育部核定通過為優秀教育人員者,1次計8點。(六)獲本校教學傑出獎者,1次計8點。各系(所)推薦申請本校教學傑出獎者,1次計2點。(七)曾
4、獲其他重要教學、研究或服務獎勵或其成果具體卓著,依前述之積點方式依比例原則計點,經各系(所)簽請院長及校長同意計點。第四條本學院教師評鑑工作,由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與系(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分層執行。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授權系(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初評,初評結果得作為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教師評鑑複評之參考。進行教師評鑑時,應秉持嚴謹態度,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辦理。2第一條本學院教師評鑑之內容包括教學、研究(含展演)、輔導及服務成效四部分。受評教師應自訂教學、研究(含展演)、輔導及服務成效的佔分比例,各部分佔
5、分比例最高不得超過50%,最低不得低於10%。計算出之評鑑總分的滿分為100分,高於70分(含)者,表示評鑑通過。評鑑實施要點另訂之。第二條本學院每學年度之評鑑工作應於五月底以前完成。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通知各系(所),請受評教師準備相關資料以便進行評鑑。評鑑結果應於評鑑完成後一個月內送交受評教師所屬之系(所)及個人,並提交校教評會核備。第三條各級教師之評鑑期程及評鑑結果處理原則如下:一、講師與助理教授:(一)講師及助理教授來校服務滿三年後,始進行評鑑。(二)評鑑通過者,每隔三年實施一次教師
6、評鑑。(三)評鑑結果不通過者,應接受系(所)輔導改善,於次一年起不得超授鐘點或在校外兼課,並應於一至二年內主動申請「複評」,自「複評」通過之次年起解除上述限制。二年內未申請「複評」;或連續進行二次「複評」後仍不通過者,由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向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停聘或不續聘之建議。二、副教授及教授:副教授及教授每五年評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授鐘點或在校外兼課。被評鑑不通過者,可在一至二年內申請辦理「複評」,自「複評」通過之次年起解除上述限制。凡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之講師、助理教授或副教授
7、不得提出升等。上述對於不通過者的處理方式,須由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向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審議通過後始得實施。教師應接受評鑑年數之計算不包括借調、留職停薪期間。教師因懷孕、分娩或遭受重大變故,經校教評會核准後得延後辦理評鑑或複評,每次一年。第四條教師對於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的評鑑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覆一次。申覆案件受理後,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十五日內召開會議進行審議,並請申覆教師列席說明。第五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第六條本辦法經本學院教師評
8、審委員會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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