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讨论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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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讨论案例(一)案例1:聚苯乙烯交货争议仲裁案【案情】××××年5月,申诉人某中国内地公司(买方)与被诉人某香港公司(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申诉人申请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6月,申诉人查明提单日期倒签。申诉人传真致函被诉人:“有关贵公司指称我公司售给贵公司塑料的海运提单有行骗行为,我公司一概否认。正如贵公司指出,货物堆放码头,费用逐日递增。我公司建议你公司先取回提单,提取货物。如贵公司有任何争议,待日后解决,先减低损失,方为上策。”7月18日,申诉人对付款赎单,提取了货物。申诉人称,被诉人未能在合

2、同规定的日期将货物装船,且倒签提单,骗取了货款。对于被诉人以后所称的“卖方交货的责任主要是按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和取得合格的提单”,申诉人辩称,合同采用的不是货交承运人条件,而是CIF条件,为此,被诉人只有在香港把货物装上开往汕头港的船上,才算履行了合同的基本义务;货物在装运港有效地越过船舷之前,申诉人与货运及保险部门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被诉人应当对其迟延交货承担直接责任。被诉人辩称,被诉人(卖方)已按时履行了交货义务,因为CIF合同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卖方主要是通过提交单据来履行其交货义务;提单日期不符的全部责

3、任由船方承担;申诉人已接受合同项下的货物;申诉人应负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因申诉人通过汕头公安机关非法干预银行及时付款,使被诉人于××××年7月9日才取的货款;申诉人的索赔请求不能成立。申诉人明确要求本案适用中国法律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被诉人在其《答辩书》中要求根据中国法律及国际贸易惯例作出裁决,被诉人在第二次开庭中又口头提出本案适用香港法律。【问题】1.本案应如何适用公约、国际贸易惯例、有关的国内法?UCP500、国际商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

4、物销售公约》;2.请问被诉人的答辩理由是否成立?不成立,理由如下:1.法律适用问题申诉人明确要求本案适用中国法律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被诉人在其《答辩书》中要求根据中国法律及国际贸易惯例作出裁决,被诉人在第二次开庭中又口头提出本案适用香港法律。鉴于本案属CIF条件下货物买卖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以及本案实际情况,因此本案争议应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和中国法律来认定处理。根据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中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装船及交货义务问题NF910005023号合同是CIF条件交货合同

5、,即属于装运港船上交货合同,装运期限是1991年6月10日前。按照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解释为被诉人应在6月10日前在香港将货物装船,不论被诉人亲自还是委托他人装船,也不管被诉人什么时间将货物交给他人来装船,只有6月10日4或以前货物被装上船,才能说明被诉人按合同规定日期履行了装船义务,才能说明被诉人按合同规定日期履行了装船的义务,才能说明被诉人按合同规定日期履行了装船的义务。本案事实表明,货物是在6月10日以后才装船的,并且被诉人对于未按合同规定日期装船是知情的。将货物按时装船并提交单据是卖方交货缺一

6、不可的义务,被诉人虽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了单据,但它一方面没有在规定的装运时间将货物装船,另一方面所提交的是倒签了的提单,被诉人的行为不符合CIF条件下的交货要求。因此,被诉人没有能够按时交货,已构成违约。其责任应由被诉人承担。  3.声明撤销合同及提取货物的行为问题在被诉人不能按时交货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罚则条款的规定,申诉人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被诉人赔偿损失。因此,申诉人1991年7月3日声明撤销合同是有效成立的,其7月8日要求被诉人处理货物的行为与撤销合同的声明也是相一致的。  7月10日,被诉人致传真给申诉

7、人,“我司建议你司先取回提单,提取货物。如贵司有任何争议,待日后解决,先减低损失,方为上策。”随后,申诉人照此办理,并将货物存放于保税仓库。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仲裁庭认为,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买方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鉴于申诉人已提出撤销合同,根据被诉人的建议,为减低损失,而取出货物,交存入保税仓库,这些行为并不构成申诉人已接受合同项下货物,可以认定申诉人并无接受货物及其单据的企图或目的。  由于本案合同项下货物聚苯乙烯不是易于迅

8、速变坏的货物,因此,在没有得到被诉人进一步明确指示的情况下,申诉人将这批货物存放仓库而没有就地出售直至中间裁决,属于合理措施。4.货款和有关费用及利息问题被诉人违约,申诉人有权撤销合同,并已向被诉人发出撤销合同的书面声明,则被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诉人应返还申诉人货物价款并加计利息。被诉人还应支付申诉人为保全货物所支付的费用及利息。  国际商法讨论案例(二)案例2: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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