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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局印发关于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行)的通知 (渝质监发[2006]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质监局,市局执法总队,市纤检所,市局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已经市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依照《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市政府令[204]年第168号)的规定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审查登记编号为渝规审发[2006]7号。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领会精神,统一认
2、识,严格遵照执行。 2006年2月7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质监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是指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
3、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罚款),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活动。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执法理念。 (一)树立“人本执法”理念,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树立“依法执法”理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既要注重实体合法,又要注重程序合法; (三)树立“科学执法”理念,注重科学合理,发挥行政执法的引导、规范、协调和保障功能; (四)树立“公
4、正执法”理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职业、不同所有制、不同户籍身份的当事人,平等对待,不受当事人职务、关系、态度的干扰; (五)树立“责任执法”理念,体现权责统一,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过罚相当的原则 (四)集体审理的原则 (五)教育优先的原则 四、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做到轻重适当; (二)行使
5、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符合法律目的的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特别是对残疾人、下岗职工、进城务工农民,应当以法制教育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较轻并能及时纠正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违法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严重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本规定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及其以下进行的处罚; 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及其以上进行的处罚。 本规定
6、所称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 五、具有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 (一)无产品标识或产品标识不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二)试生产《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尚未出厂销售,并正在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手续的; (三)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未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属初次违反的; (四)未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属初次违反的; (五)实施违法
7、行为,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再予以处罚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具有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二)经调查核实属于管理疏漏造成产品不合格,且行政相对人事后积极接受处理,认真加以整改的; (三)属于强制性标准规范的产品,但不合格指标非强制及轻微,不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采取行政
8、强制措施之前,已采取将出厂的产品全部或部分收回等方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货值金额在3000元以下,未对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环境安全和国家公共安全造成影响或后果,并正在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手续的;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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