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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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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思考[摘要]肯定立法上存在自由裁量的客观现象,查找影响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提出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应把握的原则,分析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危害后果,得出“必须合理运用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结论。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税务机关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研究、探索相关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明确办法的指导思想、处罚原则、责任追究等内容,以利于基层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从而正确贯彻税收立法精神。省级税务机关应在总局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因地制宜,细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标准。最后,结合工作实际探讨性地提出省级税务机关
2、(或基层税务机关)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方案。[正文]据国家税务总局通报:2004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案件中,维持的占66%,撤销、变更等占34%;同期的税务行政应诉案件中,税务机关的胜诉率为83%。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呈高发势态,究其根源,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运用是引发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研究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其合理运用成为当务之急。一、影响合理运用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根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即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提请吊
3、销营业执照和停止出口退税权。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较大,主要表现为:——决定罚款多少的“自由”。税法设置的罚款包括倍数罚款和金额罚款,但条文规定较粗略。《税收征管法》法律责任条款中,有的倍数罚款最高差额达10倍(如偷税处50%以上至5倍以下),有的金额罚款最高差额达40万元(如金融机构拒不协助税收征管处十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有的罚款只有上限而无下限,即可罚款可不罚款(如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五万元以下);《发票管理办法》罚则条款中,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倍数罚款差额也高达5倍。总之,何种行为按下限处罚?何种行为
4、按上限处罚?税收法律法规或税收规范性文件都未作出明确规定。——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对罚款类税务行政处罚,违法(章)行为“处罚”与“不处罚”界限较模糊。经统计,《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法律责任条款中,出现“可以处”字样的条款有9处;《发票管理办法》罚则条款中出现“可以并处”或“可以分别处”字样的条款为5处。总之,相关违法(章)行为应不应处罚“模棱两可”。——认定情节轻重的“自由”。税收执法过程中,违法(章)行为性质难以掌握。《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出现“情节轻微”字样的条款为1处,出现“情节严重”字样的条款有9处,但都没有对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作出
5、规定,法律条文语义含糊,孰轻孰重缺乏操作性。——权力行使时限的“自由”。对警告类税务行政处罚,税法未作具体时限规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权力的行使时限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在规定了一定期限时,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享有自由裁量权。如《税收征管法》中“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均未对“限期”作具体的规定,税务机关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表明税务机关可以对“逾期处罚”
6、是否由自己执行进行自由裁量。上述五个“自由”在立法上是客观存在的,符合中国国情。但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和个人悖于立法精神,产生了在法律、法规规定幅度范围内想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的错误认识,甚至出现相同的违法事实,在不同执法人员之间、不同部门(如征管和稽查、国税和地税)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处罚差异较大的客观现象。既不适应营造和谐社会的需要,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二、把握合理运用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剖析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难看出,法律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使执法主体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立法宗旨。税务行政处罚
7、自由裁量权决不能任意裁量。经统计,仅《税收征管法》二十七条法律责任条文中就有十三条包含自由裁量,约占50%。可见,如何把握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对于做好税收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正面分析,合理运用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把握三个主要原则:——符合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见,以违法事实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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