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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6
《关于印发《嘉兴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嘉环发〔2013〕71号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文件关于印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嘉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嘉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7—(此页无正文)抄送:省环保厅、市纪委(市监察局)。共印15份嘉兴
2、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3年5月日印发—7—附件:嘉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环保部《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第三条
3、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做出行政处罚。第四条 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高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地方法规优先、部门规章优先原则。第五条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在下列材料中体现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二)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审核的材料;(三)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四)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记录和局长办公会议会议纪要;(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其他书面材料。—7—第六条行政处罚
4、案件调查机构向案件审查机构交审案件时,应当对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情况予以说明。建议予以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否则,应当作退卷处理。案件审查机构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嘉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3)》(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规定予以纠正;认为需要改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幅度的,应当说明理由;认为办案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的,应当要求调查机构补充调查取证。第七条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或与《裁量标准》特定构成要件相类似,以《裁量标准》相对应的
5、裁量幅度的中限(含倍数,下同)为罚款基数。不具有本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应当按《裁量标准》相对应的裁量幅度的中限决定罚款金额。环境违法行为具有本规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裁量标准》相对应的裁量幅度内中限以上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具有本规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裁量标准》相对应的裁量幅度内中限以下处罚。经查证属实,每个从重、从轻处罚情节按其调整系数折合为《裁量标准》对应罚款幅度中等限额的10%实施量罚;有多个情节的,允许累加;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互相抵扣;按从重从轻情节进行调整后,罚款
6、额超出对应的裁量幅度时,按实际调整值进行处罚,但不超过同一罚则条款下其相邻的裁量幅度的中限,无相邻裁量幅度时,以法定罚款限值为限。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法定罚款的高限处罚:—7—1.环境违法行为引起重大或特大的污染事故;2.环境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稳定的;3.环境违法行为影响饮用水源取水安全或危害饮用水水源安全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4.环境违法单位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法的;5.一类污染物超标因子超标5倍以上的;6.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倾倒危险废物的。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7、以在《裁量标准》规定的裁量幅度内从重处罚:1.环保部门对当事人实施预警,仍然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2.当事人在一年期限内被第二次查处的(以第一次违法行为检查之日起算,含本次违法行为);3.当事人销毁、隐匿、伪造证据的,或者违法擅自转移、启用被查封生产设备的;4.不配合执法或不配合调查询问;5.在环保部门责令其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整改的;6.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中,三个及以上污染物因子超标;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环境违法行为有三个以上(含三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按《裁量标准》对应罚款幅度
8、的高限处罚。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裁量标准》规定的裁量幅度内从轻处罚:1.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环境污染;—7—2.及时中止、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3.当事人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健全,三年期限内第一次违法(以此次违法行为检查之日起的前三年内);4.建厂以来第一次违法的;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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