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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广州市从化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广州市从化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局行政处罚领导小组成员,各科室、队、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粤环〔2011〕7号)、《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环[2014]5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公路
2、(含桥梁)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粤环办〔2013〕8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等最新法规文件的要求和我市环境行政执法实际,我局修订形成了《广州市从化区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广州市从化区环境保护局2014年6月6日广州市从化区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3、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粤环〔2011〕7号)、《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环[2014]5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公路(含桥梁)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粤环办〔2013〕8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
4、、《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广州市从化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结合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履行时限等作出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基于有利于环境监管的目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五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
5、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原则。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七条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具有包容关系的多个法条的,应当从重处罚。第八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多个环境违法行为,经认定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独立构成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九条在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及环境危害后果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参照同类型案件处理结果,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第十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
6、违法行为的种类、幅度、时限等进行判断,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二)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三)环境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四)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五)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六)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七)环境违法行为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八)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还是再次违法。第十一条环境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明知故犯,主观恶意大的;常见的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批即建成投产”及“批小建大”、“以大化小”骗取审批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
7、用稀释手段“达标”排放的;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恶意排污,拒不整改的;拒报谎报排污登记事项的;不积极配合,以各种借口拒绝和阻扰执法人员进行合法检查的;在执法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二)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严重危害后果主要指:造成危害后果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身健康或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纠纷;引起群众强烈投诉;引发群体性事件。(三)环境违法行为对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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