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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支行诉吕晨等借款合同纠纷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西民初字第677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新街口支行)。负责人曲琰,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序平。委托代理人周静怡。被告吕晨。被告北京畅达特汽车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武林。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支行(以下简称新街口支行)与被告吕晨、被告北京畅达特汽车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畅达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街口支行之委托代理人周静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晨、被告畅达特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
2、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街口支行诉称,原告于2003年9月25日与吕晨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吕晨因购买汽车向我行贷款100000元,月利率4.185‰,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03年9月25日至2008年9月24日止;吕晨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向我行还款1888.13元;合同履行期内如吕晨出现连续2期或累计3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要求吕晨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吕晨如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我行有权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罚息,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畅达特
3、公司对吕晨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向我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于2003年9月25日发放了该笔贷款。但吕晨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连续出现逾期,截止到2008年2月,已累计41期出现违约行为。现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请求判令被告吕晨偿还逾期贷款本金67783.96元,截至2008年2月29日利息、罚息、复利12012.39元;以及前述本金、利息自2008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复利;被告畅达特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理查明,一、2003年9月25日,吕晨与新街口支行、畅达特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
4、同》,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用于购车;借款期限为60个月,自2003年9月25日起至2008年9月24日止;借款金额为100000元;月利率4.185‰;本合同采用保证方式的担保;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借款直接划入借款人指定帐户(帐号:0200253829006899166、户名:北京畅达特汽车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自愿采用分期还款方式按月还款共分60期,第一期还款日为2003年12月25日,从第二期起,每期还款应在每月25日前归还;借款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按国家规定对逾期借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本合同有
5、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事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7)借款人以保证或抵押方式担保的,或无担保的,借款人连续2期或累计3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同时约定:第二被告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条款”规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二、合同签订后,新街口支行依约向畅达特公司0200253829006899166帐号内提供贷款100000元,用于购买汽车。三、2003年12月12日,灰色捷达牌小轿车(京FG5872)由张廉名下过户至吕晨名下。四、
6、自2005年7月25日起,吕晨及畅达特公司均未按期向新街口支行支付贷款本息,至今尚欠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67783.96元及相关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借款借据、购车大票、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栏及银行对帐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新街口支行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自觉履行各自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进入第二被告畅达特公司帐户后,新街口支行的放贷义务就已经履行完毕,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数额承担还款
7、责任。新街口支行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吕晨已连续多期未按期偿还借款。被告畅达特公司亦未按照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现新街口支行要求被告吕晨归还借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和罚息、复利,要求被告畅达特公司对吕晨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公民对于自己的民事行为应采取审慎的态度,订立合同和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乎个人切身利益,更应严肃对待。吕晨既然自愿以购车人身份签订借款合同,即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被告畅达特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吕晨追偿。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8、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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