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6948971
大小:30.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5-0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支行诉杨小松借款合同纠纷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西民初字第67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新街口支行)。负责人曲琰,行长。委托代理人覃伟。委托代理人周静怡。被告杨小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支行(以下简称新街口支行)与被告杨小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街口支行之委托代理人覃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小松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街口支行诉称,杨小松因购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6D座604号房产,向新街口
2、支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新街口支行于2003年12月25日与杨小松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杨小松因购买汽车向新街口支行贷款500000元,月利率4.2‰,借款期限25年,自2003年12月26日至2028年12月26日止;杨小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向新街口支行还款2934.61元;合同履行期内如杨小松出现连续3期或累计6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新街口支行有权要求杨小松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杨小松如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新街口支行有权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罚息,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抵押条款”约定:杨小松保证以其有权处分的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房产和本合
3、同所附《抵押物清单》列示财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款项下之借款的担保。本合同订立后,被告将其所购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定后,新街口支行依约于2003年9月12日4发放了该笔贷款。但杨小松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连续出现逾期,截止到2008年3月,已累计20期出现违约行为。现新街口支行根据合同约定,请求判令杨小松偿还截至2008年3月6日的逾期贷款本金5498.31元,利息、罚息、复利14256.16元;以及前述本金、利息自2008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复利;判令杨小松提前清偿未到期借款本金456138.99元,并清偿该本金自20
4、08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请求确认新街口支行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经审理查明,一、2003年12月25日,杨小松与新街口支行、北京金马文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签订编号为A住字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2003年031623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用于杨小松购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6D座604号住房;借款期限为25年,自2003年12月26日至2028年12月26日止;借款金额为500000元,月利率4.2‰;借款人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划入金马公司帐户,以购买上述住房;自贷款发
5、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共300期,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还款额2934.61元;借款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按国家规定对逾期借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时,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事项,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任何条款;(四)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保证以其有权处分的本合同第二条规定之房产和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列示财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之借款的
6、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物清单》约定抵押物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6D座604号住房。二、合同签订后,新街口支行依约向金马公司帐号内提供贷款500000元,用于购买房屋。三、2006年5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6号楼D单元604号房屋登记于杨小松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朝私06字第176347号。2006年9月5日,该房屋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新街口支行,权利价值500000元。4四、自2007年8月26日起,杨小松未按期向新街口支行支付贷款本息,至今尚欠贷款本金余额人
7、民币461637.30元及相应利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新街口支行向法院提交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借款借据、房档信息及银行对帐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新街口支行与杨小松、金马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三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自觉履行各自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进入金马公司帐户后,新街口支行的放贷义务就已经履行完毕,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数额承担还款责任。新街口支行依约发放贷款后,杨小松已连续多期未按期偿还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