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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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事故管理办法为规范工伤事故报告、现场处置、调查、处理及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等,制定本办法。一、事故报告1.公司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报告和抢救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必须履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定职责。2.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向本单位领导准确报告,责任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职能部门或公司的负责人报告;不论是轻伤,还是重伤及以上事故均应立即报告,并在2天内将受伤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伤病的简要情况书面或以电子邮件报主管安全部门。3.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

2、负责立即报告当地(市、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4.发生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处罚责任单位300元。二、事故现场处置1.公司、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对因抢救需要移动的伤员、物件等应做好标记。对疏忽大意或随意移动证物造成现场灭失,致使无法进行工伤取证的,处罚责任单位300元;经查实属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责任单位300元,处罚责任人1000元。2.如事故严重程度达到需启

3、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级别的,启动并按预案组织抢险救灾。三、事故调查处理1.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积极整改,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逃脱责任、避重就轻而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2.一般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和同级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会同安全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3.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全分管领导、综合业务处、人事处、工会及其他工艺、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4.

4、重大伤亡事故由公司有关领导、综合业务处、人事部、工会、保卫部等配合省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5.轻、重伤事故,责任单位、工伤员工应按规定格式在10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8日)向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上报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同时提交事故经过证明材料(所在部门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1份、病案首页(或病历首次记录复印件)、疾病证明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考勤表复印件等(属机动车交通事故且符合申报工伤的,应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办理工伤认定。6.由于责任单位未及时提

5、供相关证明材料,造成安全职能部门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工伤认定的,未办理工伤认定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由责任单位支付。7.重大伤亡事故由事故单位配合安全职能部门编写事故报告。8.工伤认定、医疗抢救及费用报销,以及伤残鉴定、伤残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办理。四、工伤待遇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并按如下规定办理。1.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含急性生产性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到市社保机构签订协议的市立医院诊治。待情形相对稳定后,应及时到综合业务处

6、办理工伤认定手续。2.在职职工因工伤或工伤复发的治疗及康复期间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标准按《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为:受伤或工伤复发前十二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工资,由所在单位与人事工资管理部门核算确认。3.职工发生工伤当月停工留薪期待遇,按工伤职工的平均缴费工资标准和实际停工天数,由所在单位支付。4.职工从发生工伤次月起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工伤职工的岗位及技能工资标准按月造表发放;平均缴费工资与岗位及技能工资的差额,由所在单位造表报工资部门审核,从效益工资中

7、每月按以下比例分别承担:(1)所在单位属模拟法人经营单位的,单位承担60%,公司承担40%。(2)所在单位不属生产单位的,由公司承担。5.2011年1月1日之前,经市社保机构认定工伤的,工伤职工在本市医院治疗工伤的,不享受伙食补贴及车费报销;工伤职工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食宿费、交通费按出差人员的标准报销。6.2011年1月1日起,经市社保机构认定工伤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市规定的具体标准,从

8、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工伤复发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治疗的,或因工伤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提交医院诊断材料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综合业务处办理申报,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及工伤保险机构批准后方可就诊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等自理。8.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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