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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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职工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社保处和综治安全保卫处负责工伤事故管理工作。公司制定、调整工伤政策、标准时应当征求公司工会意见。第四条工伤认定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

2、二章 工伤的申报、调查及认定第五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保护好现场,积极组织救治受伤职工,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社保处和综治安全保卫处以书面或电话等方式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受伤职工姓名、事故经过、受伤部位及程度、现治疗情况等。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工伤事故。第七条 5综治安全保卫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程序上报国家相关部门。第八条 综治安全保卫部在事故单位配合下,自发生工伤之日起10日内完成事故

3、调查工作,并将《事故调查报告》送人力资源社保处。造成重伤、死亡事故的应由综治安全保卫处牵头,联合人力资源社保处和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保处接事故单位报告后应立即向遵义市社保局报送工伤事故快报,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是否为工伤。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保处应根据事故单位报告,自发生工伤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按工伤处理的初步意见,并将《工伤意见书》通知公司相关部门,以便公司及时支付各项

4、待遇。如《工伤意见书》的工伤认定意见与遵义市人力资源社保局《工伤认定书》工伤认定结果不一致,以《工伤认定书》为准。第十一条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人力资源社保处收到《工伤认定书后》应立即通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公司相关部门。第十二条 事故单位未按规定时效、程序申报工伤事故的,公司不作为工伤处理,后果由事故单位承担。第三章 工伤职工医疗及护理第十三条 职工发生工伤,应当在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

5、医疗机构急救。5未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擅自转市外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护理、交通及食宿等费用不予报销,由个人自行承担。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的,应向接诊医师表明为工伤职工。职工所在单位或家属应在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持本人身份证及疾病证明书,到人力资源社保处开具《工伤病人住院通知书》,交工伤保险定点医院,以便医院按工伤病人管理。第十五条 《工伤认定书》下达前需要借款治疗的,职工所在单位凭《工伤意见书》,填写借款单,人力资源社保处签字盖章,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到相应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所借款

6、项报销后归还。第十六条 《工伤认定书》下达后,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持相应发票、疾病证明书、病历、门诊处方、费用清单和《工伤认定书》等到人力资源社保处报销工伤费用。工伤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食宿费支付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确实需要护理的,报经人力资源社保处同意后,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可根据伤情安排适当人员护理。但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第三人已安排护理的,公司不再安排护理。在公司工作的工伤职工配偶或子女优先安排为护理人员,护理期间护

7、理人员的原工资待遇不变;公司确实无法安排护理的,公司根据需要护理的天数,按遵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每月30日)计算支付护理费。护理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按公司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人力资源社保处应及时撤回5护理人员。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经遵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第四章 停工留薪期及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

8、月支付。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保处按照《**市工伤职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根据受伤部位及程度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遵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进行内固定取出术的,届时另行增加15-30天停工留薪期。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对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公司安排在遵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交通费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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