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5644079
大小:62.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4-06
《廖治光诉南宁泰吉综合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廖治光诉南宁泰吉综合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7624-1-1.html6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廖治光诉南宁泰吉综合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7624-1-1.html6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廖治光诉南宁泰吉综合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2、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7624-1-1.html6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廖治光诉南宁泰吉综合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7624-1-1.html6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兴民一初字第39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兴民一初字第3
3、98号原告(反诉被告)廖治光。委托代理人纪红光,广西衡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薇,广西衡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反诉原告)南宁泰吉综合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凭邕,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媛,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廖治光与被告南宁泰吉综合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吉市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宁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谭添芝和何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景庞担任记录。原告廖治光的委
4、托代理人纪红光,被告泰吉市场的委托代理人莫凭邕、朱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治光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9月21日签订了《南宁泰吉古玩、玉器城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南宁市南梧大道XX号南宁市泰吉古玩、玉器城的第1层XX号商铺给原告作为经营玉器、工艺品、字画使用,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缴纳4000元的开业保证金,被告于2011年10月l日起对原告进行为期一年的开业率考核,即被告应于2012年10月2日起返还原告4000元的开业保证金。2012年10月2日起,原告屡次向被告主张返还4000元的开业保证金,被告的办公场所都
5、无办公人员。2012年10月6日,在未与原告协商的前提下,被告在商场贴出《通告》,单方以减轻各位业主的负担为由,将开业保证金转为租金,此举是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返还开业保证金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南宁泰吉古玩、玉器城商铺租赁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原告已按约定连续开业履行了义务,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开业保证金;2、收据,证明被告已经实际收取开业保证金的事实;3、通告,证明被告没有对原告开业率提出异议,
6、同意全额返还开业保证金,只是被告自己单方要求把保证金转变成租金,而且被告同意延长交租时间。被告泰吉市场答辩并反诉称:为此,被告提起反诉,依据2011年9月21日双方签订的《南宁泰吉古玩、玉器城商铺租赁合同》,原告租赁被告南宁市泰吉古玩、玉器城的第一层161、162号商铺经营玉器、工艺品、字画,租赁期限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个铺面每月3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如约将铺面交付原告使用,并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自从2012年10月以来,原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向被告交纳所租铺面租金、水电、物业等费用,按双方所签订的《
7、商铺租赁合同》的条款约定,已构成违约。一、被告将开业保证金转为租金是基于原告未能按时交纳下一年度租金违约在先的事实而做出的行为。被告与原告在《南宁泰吉古玩、玉器城商铺租赁合同》第三条中约定了租赁交纳的具体时间,同时约定如延期超过五日不缴纳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不退还保证金。因原告已超过5天未缴纳下一年度的租金,被告有权没收原告的开业保证金,但考虑到双方长期友好合作的需要,被告并没有直接没收原告的租金,而是鉴于在合同没有具体约定开业保证金保证期限届满后如何处置的情况下,从减轻原告经营负担角度出发,被告将原告的开业保证金转为租金,
8、并对缴纳下一年度租金的时间延长至2012年12月底。二、被告将原告的开业保证金转为租金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