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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建中为与被告焦作市吉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顺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李建中为与被告焦作市吉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顺公司)货物运输介同纠纷一案(2010)沁民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反诉被告)李建中,男。委托代理人李兴全,温县司法局张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焦作市吉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太洛路马坡村。法定代表人冷运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煜力,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反诉被告)李建中为与被告(反诉原告)焦作市吉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顺公司)
2、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2H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被告吉顺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木院决定合并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屮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兴全、被告吉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煜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中诉称,2006年3月8丨I,陈xx将其购买的豫II59563号大货车转售给原告。当天,原告李建中与被告吉顺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车俩安全协议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防范措施书各一份。后原告所经营的豫H59563号午开始按照被告
3、吉顺公司的安排承运电石,运费由被告吉顺公司结算后陆续支付给原告。但截止2007年12月31日,被告吉顺公司共扣压原告李建中运费70319.70元拒不支付。原告被迫停止经营。后经原告李建小催要,被告吉顺公司于2009年12月8日向原告李建屮出具一张关于扣留豫H59563号车运费情况的说明,以此为由,欠原告李建中的70319.70元运费不予支付,反而说原告李建中还欠K29680.30元损失。为此原告诉至贵院。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吉顺公司归还所扣压的运费70319.70元。被告吉顺公司辩称,原告李建中所有的豫I
4、I59563号货车,在吉顺公司挂靠期间,-与该公司达有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按照该协议第9条约定:“在协议期间内,乙方及雇佣人员不准用该车或证照向其他人设置担保或抵消债务,不准变卖或转租。乙方及其合伙人,雇佣工利用该车及该车牌号、证件进行赊骗,违法经营,货损货差及造成交通事故致人伤、残、亡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债务,均出乙方承担,甲方概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李建中承运电石期间,因其驾驶员违法倒卖所承运的电石,被托运方惩罚性扌II除吉顺公司运费100000元,不仅李建中的运费被扣,吉顺公司还被扣除运费29690.30元
5、。另外,吉顺公司还替李建中代缴保险费1998元,李建中在承运电石过程中由于亏吨被扣除671.40元,吉顺公司以上损失介计32349.70元均是李建中违反约定造成的。本诉中,李建中要求吉顺公司归还所扣押的运费,根本不成立,要求驳冋李建中的诉讼请求。吉顺公司并提出反诉,要求判令李建中支付吉顺公司损失32349.70元。原告李建中针对被告吉顺公司的反诉辩称:吉顺公司的反诉理由不能成立,李建中所雇佣的驾驶员在承运过程小虽有一定过错,但已经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华公司)处理结束,昊华公司对吉顺公司处罚
6、100000元,于法无据。反诉状中的代垫保险费1998元,可以从运费70319.70元中扣除,但亏吨数没有依据,需要核实。根据原、被告诉辩陈述,木院总结本案庭审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签订的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是否有效;2、上述协议如有效,原、被告是否有违约行为,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本案双方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原告李建中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转伟协议书;2、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3、车辆安全协议书;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防范扌昔施书;5、吉顺公司出具的“关于扌II留豫H59563号车
7、运费情况的说明”。李建中拟以证据1、2、3、4证明原告是适格主体,被告代为原告购买、办理车辆的有关手续,结算事故的保险费、运费等,原告每月向被告交350元管理费的事实;原告拟以证据5证明被告无故截留原告应得运费70319.70元的事实。6、被告工商登记档案4页;7、昊华公司T商登记档案2页;8、昊华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运输合同书复卬件;9、豫H59563号车辆行驶证。原告李建中拟以证据8、9证明昊华公司与吉顺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昊华公司提供货源,原告承运,运费由被告吉顺公司负责结算。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后,对原告
8、证据1、2、3、4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杲议,认为其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对证据5的杲议是,该说明属证言性质,应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该证拯没有负责人签字;对证据6、7、9无异议;对证据8认为是复印件,无法核实。被告吉顺公司为支持口己的主张,向木院提供的证据有:1、昊华宇航[2007]第58号文件复印件2页;2.昊华宇航公司5481930#罚款单据。吉顺公司拟以此证明原告李建中的司乘人员在运输过程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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