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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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城管局起草的《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3.传真:(0769)22831351;

2、4.电子邮箱:sfzjgs@dg.gov.cn;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东莞市法制局2016年6月15日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

3、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遵循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项目所在地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城管局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相关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征收安置等项目进行立项。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具体项目,纳入全市国

4、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规划部门会同城管、国土、房管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用途及安置房规划用地依法予以确认。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国有土地的收回工作,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收回范围内土地用途依法予以核查。在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负责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手续。  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应由市财政承担投资的项目征收补偿资金的审核和调拨。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估价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管

5、理部门按规定负责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协调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的保障性住房。市税务管理部门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做好房屋征收环节的税收管理工作。法制、公安、工商、交通、环保、文化、教育、民政、监察、审计、信访、供电、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第六条[举报监察]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市城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市人民政府、市城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

6、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和征收程序第七条[房屋征收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八条[征收程序]房屋征收的一般程序:(一)在征收范围发布房屋征收预公告。(二)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测量和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三)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作出认定和处理。并将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进行公布。(四)暂停办理被征收房屋范围内的相关手续。(五)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进行预评估。(六)对征收补

7、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七)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八)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九)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足额拨付到专用账户。(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十一)进行分户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十二)开展房屋征收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第九条[征收补偿方案]市城管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在征求

8、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第十条[旧城区改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含本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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