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

ID:15215890

大小:35.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8-02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_第1页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_第2页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_第3页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_第4页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林业局起草的《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4月21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3888传真:22831352电子邮箱:dgsfzj@126.com东莞市法制局2012年4月11日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

2、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古树分为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一)树龄500年以上为国家一级古树;(二)300-499年为国家二级古树;(三)100-299年为国家三级古树。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包括下列树木:(一)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的;(二)国内外稀有或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三)树型奇特、本市罕见的;(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或纪念

3、意义的;(五)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第四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古树名木主管机关(以下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分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标志牌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各镇(街)或单位、个人均可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古树名木,经核定后,按有关规定报省、市人民政府确认。第六条经鉴定并由省、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其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害、损坏古树名

4、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第八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保护管理水平。第九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强管护技术指导。对在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二)城市街头绿地、广场、小游园和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

5、树名木,由当地的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三)住宅小区公共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四)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五)村庄、社区公共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人管护。第十一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发生变更,应当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第十二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

6、管护责任单位须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和复壮。古树名木死亡,应当报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责任后,方可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死亡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原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内地块的用途。第十三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划定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并将保护档案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在生长保护范围内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满足古树名木根系生长和日照最基本的要求,并经古树名

7、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一)在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物、封砌地面、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三米内埋设地下管线;(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三)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四)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倚树搭棚;(五)刻划、钉钉、拴绳挂物;(六)其他损害行为。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须提出保护方案,并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保护古树名木。建设项目竣工时,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核定该建设项

8、目是否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第十六条禁止迁移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制订移植保护方案,经古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