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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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水务局起草的《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3年7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3888传真:22831352电子邮箱:dgsfzj@126.com东莞市法制局2013年7月2日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

2、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防治城市内涝,保护水环境,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水户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以及排水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部门职责)市水务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

3、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排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当地排水管理部门),专职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公安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城市排水、城市排水设施、排水户和入河排污口定义)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

4、污水的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新建、改建和扩建入河排污口,统称为入河排污口设置。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统称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利用。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入河口、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有调蓄功能的湖泊、河涌、绿化地和污水、污泥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相

5、关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或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区域内自行建设并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教学、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河道、湖泊、水库等自然水体或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市政(含污水处理厂)等所有单位和个体。第五条(权利义务及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保护城市排水设施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6、。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排水规划编制原则)市排水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或修编市区城市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当地排水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或修编当地城市排水规划,经市排水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由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第七条(城市排水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城市排水规划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防洪排涝规划等相协调。城乡规划已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

7、改变用途。第八条(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计划编制原则)市排水主管部门、当地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城市建设项目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第九条(雨污分流、地表径流控制)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的有关要求,采取地表径流控制、雨水综合利用等工程措施,使建设后排入自然水体的污水总量减少且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地表径流量。第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要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水源保护、环境保护以及城市排水规划、基本建设程序和城市防洪排涝标准等有关要求。城市排水设

8、施的建设资金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市场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自建排水设施由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第十一条(公用排水设施的保护)因建设需要改建、扩建或拆除公共排水设施,应当经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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