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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贯彻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让社会公众充分参与政府立规工作,提高立规质量,现将《东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1年10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3888传真:22831352电子邮箱:dgsfzj@126.com东莞市
2、法制局2011年10月9日东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
3、用其规定。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主管职能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登记、建档、备案与安全管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燃气的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及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辖区内民用爆破器材的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质量技
4、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筑、交通、消防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职能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应做好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并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好各自的分工。第七条各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的建设及各职能部门组织重大危险源评审、督办整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参与指导监督重大危险源资金使用情况。各重大危险源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
5、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严禁截留、挪用、挤占行为的发生。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价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形成安全评价报告。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可能性及严重程度;(五)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
6、员;(六)重大危险源的风险水平;(七)重大危险源等级;(八)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九)评价结论与建议。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三)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发生变化的;(五)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重
7、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并客观公正,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与核销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相关许可证书的复印件;(二)安全评价报告;(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人员情况;(五)应急救援预案;(六)重大危险源的其他情况。第十三条各主管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责具体的备案工作。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具体备案细则
8、由其相应的主管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及实际情况制定。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成功办理了相应的许可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向其相应的主管职能部门进行备案。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注册地址、联系方式、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应急预案等信息变更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其主管职能部门反映变更情况。第十七条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在收到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相关资料后,认为有必要的,可赴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现场核实情况。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单位成功备案后,应在20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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