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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1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起草的《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附件1)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5年12月26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3888传真:22831352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2、东莞市法制局2015年12月16日附件1: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促进其安全高效运行,防止二次污染,保障公众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国发〔2011〕9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的运营和监管。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
3、理企业的运营监管工作。市环保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垃圾处理企业环保排放的监管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制定我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的收费标准。第四条(企业禁止行为)垃圾处理企业必须按规定接收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收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二)擅自调度或接收垃圾处理服务合同以外的生活垃圾;(三)允许未经批准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厂。第五条(计量系统要求)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计量系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计量设备必须是电子汽车衡;(二)计量数据能够实现自动计量并实现数据的实时
4、传输、分类汇总功能。第六条(处理企业技术要求)垃圾处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并达到以下要求:(一)保证烟气、废水、炉渣、飞灰等污染物及噪声的排放质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定的标准及企业承诺值;(二)保持卸料大厅的地面干净、整洁,保证垃圾储存库处于负压状态和车辆进出有序;(三)炉膛内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少于2秒,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3%以内;(四)有严格的臭气控制和处理措施,采用负压、车间密封、臭气吸附等处理措施;(五)配置完整的垃圾渗沥液及其他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渗沥液收集设施
5、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六)确保出厂的炉渣、飞灰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密封状态,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七)配置消除噪声系统等防治噪声措施;(八)根据烟气排放在线检测结果及时调整碳酸钙、尿素、氢氧化钙、活性炭等化学物品的投放量,保证足量投放、烟气达标排放。(九)在厂外显著位置设置大型电子显示屏,实时显示烟气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测数据。第七条(年度计划要求)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制定计划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行,每年12月20日前应把下一年度的设施、设备
6、检修计划报送市城管局备案。因突发事故导致设施、设备检修计划需变更的,应及时报告市城管局。第八条(生活垃圾的调度)市城管局负责生活垃圾的调度工作。垃圾处理企业因设备正常维护、保养等原因需调整垃圾接收量的,应向市城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城管局应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第九条(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垃圾处理企业应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垃圾处理企业应按《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监测应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二噁英
7、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并将监测报告报市环保局及市城管局备案。市环保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烟气排放抽样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书面告知市城管局。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示。第十条(在线监测要求)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安装与市城管局、市环保局联网的在线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垃圾处理企业应定期对在线监测设施进行维护,保证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和及时性,且保证环保在线监测仪检修期在一个年度内总计不得多于45天。市环保局负责定期对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准确性进行检查。第十一条(超标排污监管)垃圾处理企业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
8、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市环保局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城管局”。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要求)垃圾处理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三条(应急体系要求)垃圾处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遇有危及生命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垃圾处理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视实际情况关闭部分或整个生产线,同时须在半小时内向市城管局电话报告,1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第十四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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