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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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贯彻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让社会公众充分参与政府立规工作,提高立规质量,现将《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3年4月27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3888传真:22831352电子邮箱:dgsfzj@126.com东莞市法制局2013年4月17日东莞市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

3、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保、国土、规划、房管、计生、税务、物价、金融、新莞人服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各镇(街)建设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

4、划和计划、资金和房源筹集、申请受理、初审、镇一级公示、镇属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等管理工作。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镇(街)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范围。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建设第七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5、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的方式供应;企事业单位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自

6、有存量土地建设;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利用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第九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二)市、镇(街)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土地出让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六)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七)经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资金。第

7、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和统一租赁的住房;(二)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以及“三旧”改造中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的住房;(三)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经市政府批准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四)各开发区和园区集中配建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五)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六)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住房;(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一定比

8、例的商业物业,租金收入和其它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第十二条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及“三旧”改造中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和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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