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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鹤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鹤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和《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及《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我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环卫工人的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
2、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税收、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金融部门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
3、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定向为教师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准入条件、租金水平、退出机制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其他单位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政府监督。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二章 筹集和建设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7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
4、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收入8%的资金;(四)通过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五)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七)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建的资金;(八)经市政
5、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适用范围内的其他资金。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的住房;(二)在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以及“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中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三)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建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四)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五)政府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按有关规定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七)政府存量公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拥有的各类在租和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改造成的公共租赁住房;
6、(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我市实际配建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 新建集体宿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配有厕所、洗浴间、阳台等,并确保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国家规定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的建设程序和建设标准,保证质量和安全。房屋建成后,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和保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按照经济、节能和环保的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 第十二条 鼓励并扶
7、持企业和各类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7 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经批准后可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就业人员租住,但用地性质不变。 外来务工人员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和企业,可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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