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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页面功能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推荐][投稿][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编辑:本站]浏览1467 建城[200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 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九月一日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3、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
4、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散生在
5、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
6、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十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部门或者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
7、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直辖市确需移植一、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所需费用,由
8、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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