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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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水务局起草的《东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12月14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3888传真:22831352电子邮箱:dgsfzj@126.com东莞市法制局2012年12月3日东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2、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节约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认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

3、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市发改、价格、经信、住建、农业、环保、财政、工商、税务、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循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

4、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本市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对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确定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本市年度镇街(管委会)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各镇街(管委会)必须服从。第七条实行取水计划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本市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每年一月至十二月),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

5、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第九条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发改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

6、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条对居民生活用户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实施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所颁布的文件执行。居民生活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第十一条对单位用户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实施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生活用户。第三章节约用水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

7、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水、废水再生利用等有利于水资源保护的产品。 第十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采取适度调整供水价格,合理提高非农业用水价格;实施差别水价,提高高耗水行业的供水价格;建立超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措施,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

8、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市建设、水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分工,从施工图的设计、审查,节水产品及节水设施在施工过程中的采用落实,节水设施验收等环节,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供水单位不得予以供水。第十七条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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