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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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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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总 纲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工作,委托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监管系统)管理工作以及工程现场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8第一章资质管理第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在东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国家(省级)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

3、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包括新申请、增项、升级及延期)“办事指南”由市住建局在“东莞建设网”中公开。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第二章质量管控第六条 检测机构在本市承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信用信息档案,建立能与检测监管系统连接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连接手续。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是指检测机构在依法开展检测活动时能够对检测数据进行采

4、集、存储、计算、编制检测报告、传输信息的计算机系统。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已连接检测8监管系统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发现检测机构不具备正常开展业务条件的,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切断其与检测监管系统的连接。切断连接后,检测机构不得在本市辖区承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八条 各检测机构在接受相关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时,应核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承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不得承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商

5、的检测业务。第九条 检测机构在接受工程专项检测委托后,应制定详细的工程质量检测方案,明确每个检测项目的负责人、检测人员及检测设备,并将检测方案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检测机构进入施工现场检测时,应提前通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到现场抽查。第十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系统应当与检测监管系统连接,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检测机构未与检测监管系统连接或其连接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中断后承揽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进行的力学性能试验、地基基础压板试验、基

6、桩8静载试验、大小应变等项目,应采用数据自动采集设备,并与检测监管系统连接,试验数据实时上传,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实时上传的,应做好记录,在检测人员有关书面报告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对数据进行更改。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通过检测管理系统向检测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为信息索引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二)全面推行“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系统”,未植入芯片的混凝土试块,检测单位一律不予接收;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具备实

7、时读写芯片采集上传后获取惟一防伪标识才能作为工程验收技术资料。(三)检验数据保存后立即传输报送,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延迟数据传输报送。属于自动采集的涉及力学性能试验、地基基础平板荷载试验、基桩静载试验、大小应变等项目,应当立即自动传输到检测监管系统。(四)检测机构在打印检测报告前,检测报告内容应当传输报送至检测监管系统,获取检测监管系统唯一标识码后,方能出具检测报告。没有唯一标识码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涉及混凝土钻芯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芯样试验,混凝土芯样试验8应按力学性能试验项目要求自

8、动采集、上传到检测监管系统,获取检测监管系统标识码。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正常接入互连网,因网络故障不能与检测监管系统连接的,应及时报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第十三条检测机构试验室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试验过程进行全程记录,确保检测过程符合规范要求。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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