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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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意见的公告为了贯彻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让社会公众充分参与政府立规工作,提高立规质量,现将《东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4年1月3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3888传真:22831352电子邮箱:dgsfzj@126.com东莞市法制局2013年12月23日附件:东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第

2、四章医疗责任保险监督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管辖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其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实施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行为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公平合理、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3、。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卫生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实施、管理、监督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督促医疗机构遵守诊疗规范,加强医患沟通,加强医务人员普法培训,加强“平安医院”建设,畅通医疗投诉渠道,维护患者权益,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公安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及周边治安管理,将医疗机构作为治安管理的重点单位,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制定

4、和明确因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程序和预案;及时出警,依法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与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促进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大对医患双方有关医疗纠纷与处理的法律法规的普法力度。信访部门做好医疗纠纷上访者的接访和调处工作,引导上访者循正常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宣扬矛盾对立,鼓励理解包容,加强对媒体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殡葬机构做好死亡患者尸体的接收、运送和保存等工作。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按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价格

5、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第六条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置机制,畅通投诉渠道,高度重视医疗质量与安全,加强医德医风和人文建设,积极防范和依法处理医疗纠纷;要按照公安机关的指导要求加强自身的安全保卫工作,对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要及时上报,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避免事件激化、恶化;发生医疗纠纷时,要明确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对患方的疑问和诉求及时予以答复,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及时处置。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

6、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客观公正报道。  第八条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一)自行协商解决,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二)向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三)向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申请调解;  (四)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九条 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性调解组织,主要从事咨询、受理、调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争议。本市设立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争议的人民调解工作。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医疗争议

7、专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报酬补贴由市财政采取定额补助方式拨款。第十条 医患双方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应医患双方或一方请求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第十二条 鼓励境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捐赠财产或者设立医疗风险基金,资助本省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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