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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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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贯彻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让社会公众充分参与政府立规工作,提高立规质量,现将《东莞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4年9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3888传真:22831352电子邮箱:dgsfzj@126.com东莞市法制局2014年8月25日附件:东莞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医疗废
2、物的安全管理,规范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以及国家规定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
3、废物。第四条本市医疗废物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化、无害化原则。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非医疗废物属性的其它危险废物,应依法分类贮存,并交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第五条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卫生计生、物价、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运营成本核算等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的日常运营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医疗废物引发的
4、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等事故。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同时,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
5、交接时间、处置办法、最终去向以及运送人、接收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3年。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情形发生:(一)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的医疗废物裸露的;(二)丢失医疗废物的;(三)将医疗废物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四)运送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医疗废物溢出、散落的;(五)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医疗废物的;(六)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其他情形。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
6、取紧急处理措施,并按照《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市政府及市卫生计生、环保、公安等部门报告。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其中对直接接触医疗废物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健康受到损害。第三章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和贮存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实行分类收集。
7、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第十五条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在本单位内的收集频次应当每天不少于一次;对无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如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医务室(含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当日医疗活动结束前完成收集工作。第十六条医疗废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其中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满足本单位处理医疗废物的需要
8、。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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