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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春宝高级律师:新浪模式(VIE模式)法律评析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来自:法律桥时间:2012-12-22北京新浪信息技术公司的前身四通利方公司在第一轮私募融资时即有赴美国那斯达克上市的设想,与华渊资讯合并后,两轮私募融资则加快了上市的步伐。然而,创办“新浪网”的四通利方是家港资企业,应当参照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根据当时适用的电信法规,禁止外资经营电信运营和电信增值服务业务,网络信息服务又称网络内容服务(InternetContentProvider,即ICP)正是电信增值服务之一。虽然当时
2、中国正在抓紧与美国等相关国家就中国加入WTO,其中一项就是开放电信市场,但是,当时主管信息产业的国家信息产业部的政策性指导意见依然是外商不能提供网络内容服务,但可以提供技术服务。境内网络公司申请海外上市,必须将涉及网络内容服务的相关业务和资产分离出来。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指导意见以及与信息产业部的反复沟通,“新浪网”的上市团队对北京“新浪网”的运营架构进行了梳理:1999年11月,由两个中国公民王志东和汪延各出资70万元和30万元注册成立北京新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ICP公司”),由这家内资ICP公司
3、持有运营国内网站“新浪网”所需的ICP许可证、新闻登载以及BBS许可等众多许可证,负责该网站的运营,四通利方则回归为技术服务公司,由四通利方向ICP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同时,另在国内注册成立一家北京新浪互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告公司”),四通利方持有25%的股权,王志东持有75%股权,负责北京“新浪网”的广告经营。根据新浪的招股说明书,在ICP公司、广告公司、四通利方和上市的新浪公司(SINA.com)之间有五份相互独立的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四通利方向ICP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包括维护和升级服务器
4、及软件,ICP公司以双方商定的价格购买该服务;四通利方以一定的价格向ICP公司转让某些设备以及租用线路以维持其网站运行;广告公司以双方商定的价格购买ICP公司的广告空间;四通利方则为广告公司提供收费咨询服务;上市的新浪公司将是广告公司在海外市场的独家广告代理机构。通过上述协议,上市的新浪公司主要通过四通利方实际控制了ICP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这就是所谓的“新浪模式”,后来又称为“VIE模式”,下文将进一步讨论。其境外的投资架构则基本未变。根据新浪招股说明书的陈述,上市的新浪公司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
5、控股公司,拥有四个全资子公司:香港注册的利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北京四通利方)、运营香港新浪网站的香港新浪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加州注册的新浪在线(SINA.comOnline,运营新浪网北美和台湾两个网站)以及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新浪有限公司(SINA.comLtd.)。因此,上市的新浪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香港利方投资控股的四通利方实际控制北京新浪网的营业收入和利润,通过全资子公司香港新浪公司、美国新浪在线公司享有香港新浪网、北美新浪网和台湾新浪网的营业收入和利润。而在新浪上市时,北京新浪网的日平均页
6、面浏览量已经超过1200万,超过新浪网北美、台湾和香港三个网站访问量的总和,因此,北京新浪网在上市框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就更加突出了“新浪模式”的意义。2000年4月12日,以经营中文网站为主的互联网公司新浪网(SINA.com)宣布其首次公开发行的400万普通股定价为每股17美元,因此募资6800万美元。次日,新浪网股票在美国那斯达克市场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SINA"。在科技股泡沫破灭、纳斯达克剧烈动荡的市场背景下,新浪以复杂的股权结构和业务剥离方式成功上市,并在上市首日报收于20美元,不能
7、不说是“新浪模式”的巨大成功。新浪成功上市后,这种将涉及网络内容服务(ICP)的相关业务和资产分离出来,以协议控制方式境外上市的方式为众多互联网公司效仿,甚至很多非互联网公司也采用这种方式海外上市,因而被称之为“新浪模式”或者“协议控制模式”。境内公司海外上市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以境内公司的名义向境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备案,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H股、N股、S股等,一般以到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最为多见;二是境内拟上市公司以在海外注册的
8、公司在海外上市的模式(即所谓红筹模式)。此外还有海外买壳上市、发行存托凭证等方式。境内企业赴境外直接上市,既需要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又要满足境外上市地监管部门的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发布了《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范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证监会对境外上市的审批如同境内上市核准一样时松时紧,需根据申请当时的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证券市场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因此,境内公司境外直接上市,受到的约束较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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