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选”目标下香港行政主导体制的发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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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7卷第3期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V01.27No.32010年5月JournalofShenzhenUniversity(Humanities&SocialScienees1May2010“普选”目标下香港行政主导体制的发展分析姚秀兰(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摘要:尽管基本法条文中没有“行政主导”的明确文字.但学界和官方普遍认同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体现了“行政主导”原则。随着香港政制朝着普选目标的迈进,特区行政与立法之间摩擦不断。行政主导体制受到极大挑战,如何理顺香港特区行政与立法之间的关系。提高行政主

2、导型政制的质量。是特区政制发展中亟待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关键词:普选;行政主导:发展中图分类号:DF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60X(2010)03-0100-04在现代政治学和宪法学中.政治体制主要是指第45条第2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根据香港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职能和权限的划分问题。其中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的相互关系是其核心如依据行政与立法的相互关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第68条第2款也规定:系

3、来分类.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政治体制大致可分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两类.即行政主导型的总统制和立法主导型的议会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制fl1。香港回归前。原有的政治体制实行的是“港督普选产生的目标。”①为顺利实现这一目标。基本法在会同行政局”的“行政主导”机制.其优点就是行政效设计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时.条文中没有“行政主率高。这是公众认可的。也是香港的发展证明了的。导”的明确文字。但学界和官方普遍认为。基于香港故为保持香港的稳定和行政效率.香港基本法起草的历史、现状与发展,在“一国两制

4、”方针的指导下。委员会委员们在设计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基本法确立了香港特区“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其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时,吸收了香港原政治体制中基本特征是:行政长官在政权体系中占据着显著位行之有效的部分。体现了“行政主导”的精神,同时.置,主导特区的政治生活。行政长官既是特别行政区又赋予其新的内容、新的特点。强调行政与立法之问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又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酋的制衡,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精神。但随着香港长,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与立法既相互制约。特区普选的推进,民主政治的发展。这一新的机制受又相互配

5、合,司法独立。这一模式既不同于港荚时期到很大挑战。行政与立法常常发生摩擦。如何理顺二的港督集权式的行政主导.也有别于议会政治下三者关系成为特区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权分立,是集二者之长的综合体②。与分权相比,它重在“配合”【21。如部分立法会议一“普选”目标下的行政主导体制员兼任行政会议成员;政府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并、代表政府发言;尤其是在第一届和第二届立法会中.“普选”是香港政制发展的最终目标。《基本法》部.-9-议员由选举行政长官的同一选举委员会选举产收稿日期:2009—12—12作者简介:姚秀兰(1965一),女,江西南昌

6、人,深圳大学教授,法学博士,从事法理学和港澳法研究。第3期姚秀兰:“普选”目标下香港行政主导体制的发展分析。101.生,从制度上保障行政与立法的沟通与合作。在行政中心,其政治、经济、社会的复杂性,需要一个较强势与立法制衡关系上,行政权处于优势地位。如前指的政府,也需要政府整合社会各阶层力量。保障各阶出,《基本法》首先总体上确立了行政长官在香港政层利益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规定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及但实践中,特区行政主导体制陷入窘境。没有达特区政府的首长。既代表特别行政区,又领导特区政到基本法立法原意的“行政主导.行政与立法相互配府

7、;其次,行政参与立法程序;在各项议题的设定上,合”的预期。相反。行政与立法之问摩擦不断。出现配行政权优先,政府提出的议案优先列入议程;凡涉及合不足,制衡有余,行政权力弱化的局面。如1999年公共开支、政治体制及政府运作的法案、议案只能由提高路边泊车收费案的否决、2003年“23条立法”的政府提出,立法会议员不能提出:立法会议员提出涉搁置、2005年政改方案的否决等等。这表明,在“普及政府政策的法案、议案,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选”目标下。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官的书面同意:行政长官在任内依职权可解散立法化,不同于港

8、英时期的行政、立法关系。主要表现在:会,以及否决立法会通过的法案等。第一,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的产生路径上。与港督“集权式行政主导”相比.它又强调行政二者发生了质的变化。港英时期.立法局议员有相当与立法的相互制约。如立法会可迫使行政长官辞职:部分是港督委任,自然要向港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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