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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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医疗上的代作决定及预设医疗指示摘要(本摘要是报告书的纲要。报告书可向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慤大厦20楼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索取,亦可于互联网上查阅,网址为:。)引言1.本报告书所研究的是两种特定情况,两者均涉及替未能作决定的人在需要执行某些决定的有关行动时代作决定。第一种情况涉及由第三者为陷于昏迷或处于植物人状况的人就医疗问题和财产及事务的处理代作决定,而第二种情况则涉及个人就自己日后再无行为能力作出有关决定时所希望接受的健康护理或医治而预先作出决定。这个论题是一体两面,或者最佳的辨析或对比方法

2、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看它:一是无行为能力前的代作决定(针对属于第二种情况的人),一是无行为能力后的代作决定(针对属于第一种情况的人)。2.根据现有的普通法,个人在仍有能力行事之时,是可以就自己一旦无行为能力作出健康护理决定之时所希望接受的未来健康护理作出指示的。法改会建议起初应以非立法方式推广“预设医疗指示”这个概念,并建议政府在社会大众较为熟悉预设医疗指示的概念后在适当时候检讨有关情况和考虑到时是否适宜立法。为了令《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第II、IVC及IVB部得以适用,法改会亦建议修订“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定义,让该词的范围可涵盖昏迷者或植物人。16第1章行为能

3、力及代作决定的概念行为能力的概念3.普通法假定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如情况显示并非如此,则属例外。视乎出现问题的决定所属类别,现有法律有就行为能力提供多种验证方法。在某些情况下,答案可在案例法中找到,而在其他情况下,个别法规也载有关于行为能力的条文。不过,重要的是法律概念上的有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不能与医学概念上的有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混为一谈。4.但凡法律有订明某人无行为能力作出某项决定或某项法律行为或从事某项活动,便会产生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问题。无行为能力可在各种不同的条件下产生。这些条件可能包括未足成年岁数或精神不健全。此外,普通法还有一个基本的行为能力验证方法,

4、那就是有关的人必须在事发时大致上明白自己究竟在做些什么和本身的行动可能带来什么后果。故此,在原则上,法律行为能力所要看的是理解力而非智慧;只求有关的人明白自己正要作出的决定是什么,至于决定本身的质素如何则无关重要。不过,这个基本验证方法只经临时变通以应付一些特定情况,普通法或法规现时所采用的确实验证方法可能会因应情况而有所不同。5.作决定的行为能力并不是医学上或心理方面的诊断类别;个人是否有此行为能力是要看他能否作出一名知情人士所会作出的判断。如果因行为能力此一问题有所争议或为某目的而须就行为能力作出法律裁定,法官是以业外人士而非医学专家的身分来作出裁定,而其裁定是基于病人的

5、医生或认识病人的其他人的证供作出,并有可能是根据个人观察所得作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成因6.精神上无行为能力可因各种不同成因所致,它们计有:Ø先天性心智失能Ø因受伤或患病而造成的脑损伤Ø痴呆症Ø精神出现问题Ø滥用药物16无能力作决定所衍生的问题7.如果无能力作决定的人是无法独自作出某项决定,他或者会在适度协助之下有能力作出该项决定。可是,有一些人是无能力作出决定的,而他们的作决定行为能力受损程度是足以令他们欠缺法律行为能力独自或在协助之下作出部分或所有决定。这可能代表此人不能就一些事宜(例如关于个人福利、健康护理、财务及资产处理的事)作出在法律上有效的决定,但有些事情却不得不

6、作出决定。举例来说,有关的人可能需要接受医治,又或者有必要出售他所居住的房子来为他另外安排居所。所产生的问题是不论大家的关系如何密切,任何人均无自动的权利代另一名成年人作决定。如一名成年人作决定的行为能力受损,他的代决人必须在法律上先获授权代他行事,然后所作出的决定才会有法律效力。8.究竟谁人有权可代昏迷病人或植物人批准进行治疗,或在没有持久授权书的情况下有权处理该人的财产及事务,现有法律并不明确。至于个人在精神上有能力作决定的时候,就自己一旦无能力作决定时所希望接受的健康护理或医疗方式而作出的预设医疗指示,现时并无法律体制令此类预先决定具有效力。第2章预设医疗指示的概念预设

7、医疗指示9.就健康护理而作出的预设医疗指示(advancedirective)是一项陈述,通常是以书面作出。在陈述之中,作出指示的人在自己精神上有能力作出决定之时,指明自己一旦无能力作决定之时所希望接受的健康护理形式。预设医疗指示之所以诞生,大部分是源于要在知情下才同意这项原则和相信人是应有自主权作出健康护理决定这个信念。10.关于健康护理的预设医疗指示,也可解释为一种关于健康护理的“有先见之明的决定”(anticipatorydecision),目的是令到病人即使日后失去作决定的行为能力,其事先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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