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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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财民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一.简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及分类(一)含义:1.是指由民法规范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2.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产生、变更或消灭,首先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但是,民法的规定本身,并不能直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因此,在符合民法规定的前提之下,当出现某种可以导致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时,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这些能够依法引起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被称为民事法律事实。(二)分类:根据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1.行为:1)民事行为:依内容可以分为合同行为、物权行为、婚姻行为;依效

2、力可以分为有效、待定、可变可撤、无效2)事实行为:依内容可以分为侵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存在效力分类2.事件:1)自然事件:出生死亡、时间流逝、自然灾害2)人为事件:罢工、战争、动乱二.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一)概念: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二)内容:1.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2.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3.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的行为要素。1)明示

3、——以语言、文字或特定符号表明内心意思2)推定——以特定行为表明内心意思3)沉默——在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事先约定时,通过沉默表明内心意思三.论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1.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1)追认与拒绝。在被代理人追认或拒绝追认之前,效力待定,但一经被代理人追认或拒绝追认,其效力即为确定2)催告与撤销。为平等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的同时,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和撤销权2.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1)追认。追认以后,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基础法律关系的约定处理2)拒绝追认。拒绝追认时,如果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有基础法律

4、关系的约定,那么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通说按侵权处理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1)追认。追认以后,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2)拒绝追认。拒绝追认时,使代理行为确定无效,此时不能产生代理效果,而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至于承担何种责任,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四.论表见代理的效力1.对被代理人的效力:1)追认权。表见代理本质上仍是无权代理,假设第三人尚未主张表见代理之前,其已经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即溯及至无权代理行为开始时发生效力,相对人就无须主张表见代理2)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表见代理的后果应归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应对相

5、对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3)追偿权。被代理人根据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产生的责任以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2.对相对人的效力:(二选一)1)主张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一旦成立,相对人应对被代理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2)撤销权。使代理行为无效3.对无权代理人的效力: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时,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五.简述债的相对性的含义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一)含义:是指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权人的请求权利以及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是同一法律上给付关系的两个方面。这种特定债权人可以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称为债的相对性。(二)体现:1.向第三人履

6、行债务的合同:《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债务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六.简述间接代理的特征及其在我国合同法上的应用(一)概念: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之计算而为

7、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代理人发生,再依内部关系转移于本人的一项法律制度。(二)特征:(概念型)1.三个民事主体,两个法律关系——1)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2)内部法律关系是指本人与间接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伙等法律关系外部法律关系是指间接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形成的法律关系2.间接代理人需以自己的名义而为法律行为3.间接代理人需为本人之计算而为法律行为4.间接代理人需为法律行为5.间接代理中法律效果间接归属于本人(三)应用:1.《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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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财民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一.简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及分类(一)含义:1.是指由民法规范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2.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产生、变更或消灭,首先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但是,民法的规定本身,并不能直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因此,在符合民法规定的前提之下,当出现某种可以导致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时,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这些能够依法引起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被称为民事法律事实。(二)分类:根据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1.行为:1)民事行为:依内容可以分为合同行为、物权行为、婚姻行为;依效

2、力可以分为有效、待定、可变可撤、无效2)事实行为:依内容可以分为侵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存在效力分类2.事件:1)自然事件:出生死亡、时间流逝、自然灾害2)人为事件:罢工、战争、动乱二.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一)概念: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二)内容:1.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2.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3.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的行为要素。1)明示

3、——以语言、文字或特定符号表明内心意思2)推定——以特定行为表明内心意思3)沉默——在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事先约定时,通过沉默表明内心意思三.论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1.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1)追认与拒绝。在被代理人追认或拒绝追认之前,效力待定,但一经被代理人追认或拒绝追认,其效力即为确定2)催告与撤销。为平等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的同时,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和撤销权2.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1)追认。追认以后,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基础法律关系的约定处理2)拒绝追认。拒绝追认时,如果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有基础法律

4、关系的约定,那么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通说按侵权处理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1)追认。追认以后,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2)拒绝追认。拒绝追认时,使代理行为确定无效,此时不能产生代理效果,而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至于承担何种责任,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四.论表见代理的效力1.对被代理人的效力:1)追认权。表见代理本质上仍是无权代理,假设第三人尚未主张表见代理之前,其已经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即溯及至无权代理行为开始时发生效力,相对人就无须主张表见代理2)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表见代理的后果应归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应对相

5、对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3)追偿权。被代理人根据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产生的责任以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2.对相对人的效力:(二选一)1)主张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一旦成立,相对人应对被代理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2)撤销权。使代理行为无效3.对无权代理人的效力: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时,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五.简述债的相对性的含义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一)含义:是指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权人的请求权利以及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是同一法律上给付关系的两个方面。这种特定债权人可以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称为债的相对性。(二)体现:1.向第三人履

6、行债务的合同:《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债务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六.简述间接代理的特征及其在我国合同法上的应用(一)概念: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之计算而为

7、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代理人发生,再依内部关系转移于本人的一项法律制度。(二)特征:(概念型)1.三个民事主体,两个法律关系——1)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2)内部法律关系是指本人与间接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伙等法律关系外部法律关系是指间接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形成的法律关系2.间接代理人需以自己的名义而为法律行为3.间接代理人需为本人之计算而为法律行为4.间接代理人需为法律行为5.间接代理中法律效果间接归属于本人(三)应用:1.《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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