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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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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封面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10/10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规名称】 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施行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10-25【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施行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法所称制造,系指调配、加工、合成或分装毒性化学物质之行为。但自行使用时之调配、加工与分装及将毒性化学物质以槽车、液体船等交通工具装载以利运送之装卸行为,不在
2、此限。 第3条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机关之主管事项如下: 一全国性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政策、方案与计划之拟订及执行事项。 二全国性毒性化学物质管理相关法规之拟订、审核及释示事项。 三全国性毒性化学物质管理之督导事项。 四直辖市或县(市)毒性化学物质管理之监督、辅导及核定事项。 五涉及有关机关间、二县(市)以上、直辖市与县(市)10/10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或二直辖市间毒性化学物质管理之协调事项。 六全国性毒性化学物质管理之研究、发展及执行人员之训练事项。 七毒性化学物质管
3、理之国际合作及科技交流事项。 八全国性毒性化学物质管理之宣导事项。 九其他有关全国性毒性化学物质之管理事项。 第4条 本法所定直辖市主管机关之主管事项如下: 一直辖市毒性化学物质管理之实施方案与计划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规之执行与直辖市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规之订定、释示及执行事项。 三直辖市毒性化学物质管理之研究发展及宣导事项。 四辖区内毒性化学物质运作流布之调查及研判事项。 五直辖市毒性化学物质管理调查与统计资料之制作及汇报事项。 六其他有关直
4、辖市毒性化学物质之管理事项。 第5条 本法所定县(市)主管机关之主管事项如下: 一县(市)毒性化学物质管理之实施方案与计划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规之执行与县(市)毒性化学物质管理规章之订定、释示及执行事项。 三县(市)毒性化学物质管理之研究发展及宣导事项。 四县(市)毒性化学物质运作流布之调查及研判事项。 五执行毒性化学物质管理调查及统计资料之制作及汇报事项。 六县(市)毒性化学物质管理工作之推行及协调事项。 七其他有关县(市)毒性化学物质之管理事项
5、。 第610/10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条 依本法第六条作成之毒性化学物质运作及其释放量纪录,其应定期申报者,除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申报方式如下: 一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日前,检具毒性化学物质运作纪录申报表,向当地主管机关申报前三个月运作纪录。 二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检具毒性化学物质释放量申报表,向当地主管机关申报前一年释放量纪录。 第7条 制造毒性化学物质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指定为应申请核发许可证之运作行为;其运作人应申请制造场所所在地主管机关核转,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发许可
6、证后,始得制造。但经中央主管机关另行公告指定者,不在此限。 依前项规定领有毒性化学物质制造许可证者,其贩卖该毒性化学物质之运作行为,得免申请该毒性化学物质贩卖许可证;其使用、贮存场所及制造场所均位于同一地址者,使用、贮存该毒性化学物质之运作行为,得免申请登记备查。 依第一项规定领有毒性化学物质制造许可证者,输入作为自用原料之毒性化学物质,得免申请毒性化学物质输入许可证。 第8条 输入毒性化学物质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指定为应申请核发许可证之运作行为;其运作人应申请当地主管机关核转,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发
7、许可证后,始得输入。但经中央主管机关另行公告指定者,不在此限。 依前项规定领有毒性化学物质输入许可证者,其贩卖该毒性化学物质之运作行为,得免申请该毒性化学物质贩卖许可证;其贮存场所位于同一地址者,贮存该毒性化学物质之运作行为,得免申请登记备查。 第9条 贩卖毒性化学物质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指定为应申请核发许可证之运作行为;其运作人应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许可证后,始得贩卖。但经中央主管机关另行公告指定者,不在此限。 依前项规定领有毒性化学物质贩卖许可证,且贮存场所位于同一地址者,其贮存
8、该毒性化学物质之运作行为,得免申请登记备查。 第10条 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核发毒性化学物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工厂设立许可证明文件或工厂登记证(非工厂者免附)、公司执照(非公司者免附)10/10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及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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