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修正草案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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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總說明950518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其間於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及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四次。惟為因應管制需要,提高行政效能,並貫徹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保障人民權益,爰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一、增訂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二、增訂運作人得申請解除限制或禁止事項之授權依據,及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可能發生意外事故而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為有效掌握災情即時處理,增訂

2、適用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與其處罰規定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有關限期改善期間、查核、奬勵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三、將行政規則或命令中之內容涉及限制人民權利事項部分,提昇至本法規範,或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並明定其授權內容及範圍,以貫徹授權明確性及法律保留原則。(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四、將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按行為態樣區分為應申請

3、核發許可證、申請登記或報經核可並取得核可文件,並將應申請登記之運作行為依非逐批與逐批申請方式分別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五、增訂依本法予以部分或全部停工、停業或經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而自報停工者,復工(業)前應經主管機關審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六、增訂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於運送前應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運送聯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32七、為有效管理,增訂未檢送或實施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未將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公開供民眾查閱、未依登記事項運作、未依規定標示或備具物質安全資料表、未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及政府機關或

4、學術機構違反法規命令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八、配合行政罰法之制定,將現行條文第二十四條有關沒入之行政罰規定,移列至罰則章。(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九、為使未經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前已運作之運作人,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明確知曉其改善事項及期程,爰增訂運作人對於依規定應申報、提報或辦理事項,應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完成改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十、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五年並得申請展延之規定,增訂現行未定有效期間之登記備查文件或核可文件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向直轄市、縣(市

5、)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屆期未展延者,即失其效力。(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十一、擴大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獎勵對象,及實施獎勵者亦擴及地方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十二、因應行政執行法已定有規範或已無規定必要或所定內容已移列其他條文,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32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審查結果第一章 總 則第一章 總 則章名未修正。照案通過。第一條 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法。第一條 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6、。關於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本法與其他法令並無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爰刪除後段文字。照案通過。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照案通過。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毒性化學物質:指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毒性符合下列分類規定並公告者。其分類如下:(一)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

7、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二)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毒性化學物質:指人為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其分類如下:(一)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二)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依照賴幸媛委員所擬第二條條文,第二款「

8、運作:」、第三款「污染環境:」及第四款「釋放量:」下增列「指」字,餘照案通過。32(三)第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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