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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出境入境管理法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2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2、总 则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 签 证 第二节 入境出境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二节 永久居留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
3、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
4、、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五条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实现有关管理信息的共享。 第六条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
5、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 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八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
6、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与外国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九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第十一条 中国
7、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能出境的; (三)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境外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四)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
8、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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