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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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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封面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10/10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规名称】 环境用药管理法施行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11-01【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环境用药管理法施行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环境用药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机关之主管事项如下: 一全国性环境用药管理政策、方案与计划之策划、订定及督导执行事项。 二全国性环境用药管理法规之执行、订定、研议及释示事项。 三环境用药管
2、理之研究发展及宣导事项。 四全国性环境用药管理人员之训练及管理事项。 五全国性环境用药管理业务之督导事项。 六全国性环境用药管理之协调或执行事项。 七环境用药管理之国际合作及科技交流事项。 八其他有关全国性环境用药管理事项。 第310/10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条 本法所定直辖市主管机关之主管事项如下: 一直辖市环境用药管理之实施方案与计划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环境用药管理法规之执行与直辖市环境用药管理法规之订定、释示及执行事项。 三直辖市环境用药管理之研究发展及宣导事项。
3、 四直辖市环境用药管理之资料统计及汇报事项。 五其他有关直辖市环境用药管理事项。 第4条 本法所定县(市)主管机关之主管事项如下: 一县(市)环境用药管理之实施方案与计划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环境用药管理法规之执行与县(市)环境用药管理规章之订定、释示及执行事项。 三县(市)环境用药管理之研究发展及宣导事项。 四执行环境用药管理之调查及统计资料之制作及汇报事项。 五县(市)环境用药管理工作之推行及协调事项。 六其他有关县(市)环境用药管理事项。 第5条 本法第四条第三款所称
4、有效期间标示,系指环境用药标示上登载之制造日期、批号及有效期限。 第6条 依本法第七条规定申请环境用药制造许可证者,应填具申请书,并 检附样品及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工厂登记证、公司执照(非公司者免附)、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 二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影本。 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件及其身分证明文件影本。 四环境用药名称、成分、性能之资料。 五物理、化学、生物(非环境用药微生物制剂者免附)10/10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性质及分析方法说明书。 六毒性测试资料。 七产品药效(效力)试验报告。
5、 八制造流程说明。 九污染防治说明书。 一○标示及标示说明书。 一一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或资料。 第7条 依本法第七条规定申请环境用药输入许可证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样品及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公司执照(非公司者免附)、营利事业登记证、环境用药贩卖业许可执照影本。 二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影本。 三环境用药名称、成分、性能之资料。 四物理、化学、生物(非环境用药微生物制剂者免附)性质及分析方法说明书。 五毒性测试资料。 六产品药效(效力)试验报告。 七制造流程
6、说明。 八标示及标示说明书。 九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或资料。 第8条 依本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废止之环境用药制造、输入许可证,经原申请人提出科学技术或实地调查结果证实原废止原因消失者,得向中央主管机关重行申请。 第910/10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条 依本法第九条之规定,申请环境用药贩卖业许可执照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公司执照(非公司者免附)、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新设立者免附) 。 二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影本。 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件及其身分证明文件影
7、本。 四营业种类或项目说明。 五营业场所位置略图及设备配置略图。 六贮存场所土地分区使用证明书或土地登记簿誊本(无贮存场所者免附)。 七贮存场所建物使用执照及安全防护设备略图(无贮存场所者免附)。 八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或资料。 第10条 依本法第九条规定申请病媒防治业许可执照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公司执照(非公司者免附)、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新设立者免附) 。 二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影本。 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件及其身分证明文件影本。 四营业场
8、所位置略图及设备配置略图。 五环境用药置放场所位置略图及其防护设备说明。 六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或资料。 第1110/10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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