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发展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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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论文,值得推荐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发展综述"诉讼案例"①既是法院审判、并公之于众的终极产品,更是审判实践和法学研究不可或缺的基本资源。尽管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院的判例不具有让全社会、尤其是整个法院系统一体遵循的法律功能,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权威案例,客观上对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尺度,实现司法公平、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颁布,该纲要正式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发挥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律解释方面的作用"。至此,具有创新色彩的中国案例指导制度被正式提出。一、行政案例指导制度

2、的概念及内涵优秀论文精品论文,值得推荐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是在行政法领域却没有一套完整的成文法典。因此,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引入外国的行政审判经验,借鉴判例制度可以有效的弥补这一不足,并可以解决审判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存在,统一法律适用。但是,判例法引入中国后应该冠以何名呢?对此,理论界观点不一。有的学者主张将其定义为"行政判例制度",而有的学者主张将其定义为"行政案例指导制度",还有学者主张将其定义为"先例判决制度"。因此,确定一个既能反映制度的本质,又能适应中国国情的名称就显得尤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五改革纲要》中将此项改革命名为"案例指导制度",而不称为"

3、判例指导制度"或"判例制度",这其中蕴藏着对中国司法制度和审判制度的理解,而不单单是一种提法或叫法的问题。《二五改革纲要》提出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利用现有的审判资源来实现维护法律稳定、司法权威和司法统一的司法改革方案,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与判例制度以及现行司法解释有着明显区别的一项制度。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具有案例指导制度的一般特征,但由于行政领域的特殊性,因而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又具有其自身的显著特征。故而,笔者将"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定义为:所谓行政案例指导制度,是指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的各种裁判,通过法院内部特定程序选择出其中的典型案例,经中

4、级以上人民法院确认、公布后,在公布法院辖区内对今后同类行政案件的审理产生一定规范作用,以达到同案同判、统一裁判尺度和审判效果的一项审判制度。我国所要构建的行政案例指导制度是不同于西方国家判例制度的一种新型的变革举措。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建立的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当然是建立在成文法的基础上。并且,指导性行政案例仅具有"指导"作用,而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而西方的判例制度则是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建立的,判例具有比法典更高的法律地位。二、新中国成立前我国案例(或判例)制度的历史沿革优秀论文精品论文,值得推荐我国历史上并没有判例制度的传统,但是将案例作为制定法

5、的辅助法渊源却从未间断过。从秦朝的"廷行事",到汉代"决事比",到唐朝时的"律令格式、典赦比例",再到明清时"比附判例、律例并行",可以说在中国历史上"律"走过的路程,"例"也留下了相应的足迹,通过固定的法典与可变的案例共同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的稳定性,是中华法系的特点也是优点。[1]又如,荀子在《王制》中"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的判案原则,《非相》中的"以类度类",《正名》中的"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等涉及到的类推或者模仿,都具有强调审判方法和案例指导的意思。然而,我国真正的判例制度始建于大理院。[2]正如曾任台湾地区最高法院院长的王甲乙先生所说:"我国判

6、例制度创始于大理院。民国初始,成文法典未及颁行,而社会秩序之维护,经济活动之运作,须臾不能或缺,大理院遂逐案酌采欧洲法理,参照我国习惯,权衡折衷,以为判决,积聚多年,选取精华,编为判例,于民国八年创行大理院判例要旨,开判例创设法律先河。"[3]北洋政府时期,政局动荡、战乱频繁,由于当时既没有大规模的立法,又不能沿用清末的法律,故司法实践困难重重。迫于政治统治的需要,当时的大理院(即最高法院)创制了大量判例,并成为各级法院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先例"。"下级法院遇有法无明文规定的案件,依据习惯、法理、政府政策或社会道德进行审判时,需请示大理院,得到明确答复后进行判决。"

7、此后,判例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据不完全统计,北洋政府大理院时期汇编的案例有3900多件,并且北洋政府《法院编制法》明文规定:"凡大理院所作出之判词,都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不得争论。"[4]19优秀论文精品论文,值得推荐27年国民党政府在南京成立,改大理院为最高法院,当时虽然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律,但鉴于"科学日新月异,社会进化迅速与法学思潮之推陈出新,有限之成文法典,诚不足以适应裁判之需要,为保持法律秩序之安定与统一,决定编纂判例,供全国各级法院遵循,始足以适应时代要求。"并成立判例编撰委员会,其判例每六个月编纂一次印行。判例的标准是,从该院受理诸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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