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讯中使用威胁、引诱、欺骗方法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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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审讯中使用威胁、引诱、欺骗方法的若干思考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对审讯中使用威胁引诱,欺骗方法的若干思考四川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四川西昌615000唐伟【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及”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严禁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一经查实,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在具体司法实务中并非所有欺骗,威胁,引诱的审讯方法都损害供述的正当性,也并非所有的欺骗,威胁,引诱的审讯方法都会导致虚假口供,即这些审讯策略也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笔者通过比较研究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在审讯屮刑讯逼供是绝对禁止,对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也应当予以

2、绝地排除,但在司法实务中的审讯不可避免地带有欺骗的成分,威胁,引诱的审讯方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该具有一定的容许度.【关键词】审讯;威胁;引诱;欺骗;容许度;法律界限近年來,法学界不少专家,学者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审讯中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提出了质疑和修改的建议,目前尚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其屮比较一致的看法就是对于刑讯逼供是绝对禁止,对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应当予以绝地排除,但在审讯中运用威胁,引诱,

3、欺骗的方法,目前尚有多种不同的观点.研究威胁,引诱,欺骗的策略在审讯中的运用及其现实价值,完善审讯谋略,已经成为各国刑事法学理论研究屮的重要课题.在提倡依去治国的现代中国•由于传统司法观念的彤响以及现行法律制度某些方面的缺位,审讯屮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禁而不止,己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造成了极大陨害,这就使得从理论上探讨,威胁,引诱,欺骗的审讯策略的适当性在当前的中国显得更为迫切.,审讯中使用威胁,引诱,欺骗方法的比较分析对于威胁,引诱,欺骗的审讯方法,在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以及司法实务中,无论英法美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都有一定的容许度,并没有绝对禁止.徳国的刑事诉

4、讼法典第136条规定,禁止以刑事诉讼法不准许的措施相威胁,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允许.这就表明,在德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允许以刑事诉讼法准许的措施相威胁,以法律规定的利益向允诺,只有超过这个界限的威胁,许诺行为才会被法律所禁止•尽管该条款同时也规定不允许以欺诈的手段审讯犯罪嫌疑人,但在司法实务中却主张对此欺诈应当作为狭义的理解,如果只有单纯的一项诡计则不被认为是欺诈.而且在警告知犯罪嫌疑人要对其进行鞫押时,隐瞒了对其不利的电话已被监听的情况,也不构成欺诈.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以威胁,引诱和欺骗的手段审讯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实务中,许多英国法

5、官认为只有当侦查人员采取性质严重的威胁,引诱等手段,继而侵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时,才构成审讯的方法.法官强调保护的是被告人基本的正当权利和起码的自愿性,因而对此项规定须严格地掌握分寸.向以"民主与自由推行”字句,且时常向别过飞舞所谓人权大棒的美国,其侦查人员审讯时同样使用心里胁迫,诱骗等方法.特別是在虐囚事件被媒体披露后,其制法的双重标准以及被视为逼供“圣绘,的((KUBARK手册》暴露无遗.关于审讯方法,1942年由美国法学会制定的《模范证据法典》中有这样的规定:通过不太可能会产生错误陈述的威胁或允许手段而获得口供可以运用.当然,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因此,对审讯手段的界

6、定主要依据先前的判例.美国最高法院在1969年弗雷泽诉卡#(FrazierV.cupp)-案屮默认作者简介:唐伟(1984年9月13日生),男,汉族,四川自贡人.法学研究41了涉及欺诈或欺骗的审讯的必要性,并认可了这种做法•最高法院在维持定罪判决中认为,警察错误的告知(犯罪嫌疑人同案犯C经交待)的事实,尽管是与供述相关的,但是,在我们看来不足以造成对这个自愿供述的不可采用.这类案件必须根据案件的"总体情况”做出决定•之后,美国许多法院的判例认为,即使是通过哄骗,胁迫取得的供述,仍然可以接受为证据•其中较为典型的个案还有:尼科斯诉廉姆斯案,1980年的Rhodelslandv.l

7、nnis案,1983年的北卡罗来纳州政府诉杰克逊(Statev.Jdekson)案,1986年的Moranv.Burbine案.从上述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我们不难看出严格的禁止物理强制和精神强制,有条件地允许利诱,适当地限制欺骗,可以说是关于审讯方法的比较一致规则侗时,从有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看来,其着力保护的是使犯罪嫌疑人不受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至于威胁,弓I诱,欺骗的审讯方法,联合国的相关文件里并没有做规定.二,审讯中运用威胁,引诱,欺骗方法的必要性,正当性分析由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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