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计实务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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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审计实务中若干问题的思考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为审计人员审核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提供了准绳。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当实务中出现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时该怎么处理呢?以下是笔者在实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处理方法,以求与大家商榷。  一、如何正确使用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是指企业在会计处理上,需要对收入、费用或损失的确认持稳健即谨慎态度,凡可能的损失或负债,应充分予以估计,而可能的(预期的)收入或利得,一般不予以估计,或必须十分谨慎地予以估计。实务中稳健性原则的不

2、当应用往往会使会计信息失真,如一些企业或会计人员可能过分高估费用或低估收益,从而导致没有正确计算企业的收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就发现了这类问题。  案例一:高估收入  对审计实务中若干问题的思考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为审计人员审核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提供了准绳。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当实务中出现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时该怎么处理呢?以下是笔者在实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处理方法,以求与大家商榷。  一、如何正确使用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是指企业在会计处理上,需要对

3、收入、费用或损失的确认持稳健即谨慎态度,凡可能的损失或负债,应充分予以估计,而可能的(预期的)收入或利得,一般不予以估计,或必须十分谨慎地予以估计。实务中稳健性原则的不当应用往往会使会计信息失真,如一些企业或会计人员可能过分高估费用或低估收益,从而导致没有正确计算企业的收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就发现了这类问题。  案例一:高估收入  注册会计师2005年1月20日到某企业进行审计,发现该企业在2004年11月8日作为甲方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商品一批。乙企业在11

4、月30日前提货,甲企业已给乙企业开具了销售发票,并将其记入11月份的销售收入账。但截至审计日,注册会计师发现这批货物并未被提走,款也未付。注册会计师经过慎重考虑认为甲企业不应确认销售收入,但甲企业坚持认为发票已开出、合同已签订,此项业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

5、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注册会计师认为,该企业虽然货已发出,但未收到货款,因此对方存在违约风险,如果违约则这批货物只能为企业所有,因此要求企业冲回销售收入和成本。  类似问题注册会计师经常碰到。比如被审计单位的销售收入原始凭证中一般都有发票,因此审计重点是是否有货运凭证。若有货运凭证还要看它是由企业内部部门还是外部运输部门开具的。如果是外部凭证则可信度较高,如果是内部凭证则要继续审查其是否真实,以确定销售收入确认的正确性。  案例二:高估成本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

6、拍卖行购买了一块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目的是用于开发出售。其已与拍卖行签订了拍卖成功确认书,拍卖书上规定了每一期的付款时间和办理产权证的相关时间(付款达到总金额的60%可以开始办理相关的产权交割手续)。该企业已付总金额的20%,并将其记入“开发成本”科目,并认为这样做符合谨慎性原则。但注册会计师认为不应该这样处理,因为这是个特殊问题,原因是拍卖行有规定,拍卖成功后买卖双方不签订相关的购买合同,因此无法根据合同来判断。由于企业没有拿到产权证,因此关键是要看企业是否与拍卖行签订了土地一定是卖给该企业

7、的协议,而这些都没有。因此,注册会计师认为不能将所付款项列入开发成本,而应该作为预付款。  由此笔者认为,遵循谨慎性原则应该是既不能多计利润也不能少计利润。  二、合同中的一些特殊规定  注册会计师到某企业审计时,发现有一份销售合同规定购买方要向企业(销售方)出示货物检测报告。实际情况是,企业已发货、开具发票,对方企业也付款了,但未出具验收检测报告。那么,此项销售能否确认收入,什么时候确认更为合适呢?实务中一般很难取得对方开出的验收单。注册会计师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通常要看合同中有没有规定投诉、退回

8、期限。如果有则是在该期限后再确认收入,因为这时候没有投诉的货物的风险才转移到购买方;若合同中没有规定投诉期限,那么注册会计师要根据该行业的特点及企业以往的情况来合理假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之后才能确认收入。  例:合同规定,取得货物60天后付款。那什么时候确认收入?是发货手续办理完毕后还是在发货60天以后?通常有两种观点:①《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必须在取得实质性收款权后才能确认收入,而合同规定60天以后才能取得实质性收款权,因此应在60天以后确认收入。②既然设置了“应收账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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