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引诱、欺骗讯问方法的另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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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9卷第6期2012年12月威胁、引诱、欺骗讯问方法的另类思考安文霞(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口供是非法取证的一种形式,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普遍存在是有其法理与社会基础的,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方法在遵循一定的限制条件下有其适法性,将合法的威胁、引诱、欺骗讯问方法与非法的取证行为进行划分,有利于解决我国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相脱节的严重问題。收稲日期:2012-11-12作者简介:安文霞(1981-),女,山东日照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0级博士研究生,从事刑法学、监狱学研究。①79刑诉法中有同样规定,但因没有证据排除

2、法则,因此这一规定仅有象征性意义,缺乏实际效用。53关键词:威胁;引诱;欺骗;限制;讯问中图分类号:DF793.7文献标识码:A我国刑事诉讼法与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严禁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书,一经査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禁止非法取证,是维护法制保障人权的原则性规定;而禁止使用非法人证定案,则是使这一原则成为可操作的规范从而具有实效性的重要举措。①刑讯逼供的做法已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口供无论是在立法规定、司法实践还是在理论研究中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冷遇。实际上,司法实践中以

3、引诱、欺骗方法收集口供的做法普遍存在,其数量较之刑讯逼供有过之而无不及,致使刑事诉讼法的禁止性规定形同虚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以解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相脱节的问题。一、威胁、引诱.欺骗讯问存在的法理与社会基础美国刑事审讯专家弗雷徳・英博说:审讯人文章编号:1009-3745(2012)06-0053-06员必须合法取得嫌疑人的供述,然而,“审讯人员也应该了解法律所允许的审讯策略和技术,这些策略和技术建立在以下事实基础之上:即绝大多数罪犯不情愿承认罪行,从而必须从心理角度促使他们认罪,并且不可避免地要通过使用包括哄骗因素在内的审讯方法来实现。这种方法被恰当

4、地规定下来。”⑴”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尽管处在势不两立的对抗地位,但在一般情况下,仍表现为非暴力性的对抗。所谓非暴力性对抗是指对抗双方不是通过物质力量,运用暴力手段来制服对方,消灭对手。而是依靠法律和政策的力量,运用唇枪舌剑,以说辩的形式进行的攻防拼杀。讯问对抗尽管有时表现得十分激烈、尖锐,但仍然是利用伶牙俐齿进行交锋,并没有超出非暴力范围。活力对抗又是一种互相破坏的抗争,讯问对抗中,参与对抗的双方都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努力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千方百计使对抗结局符合自己的意愿,同时又极力破坏对方目标的实现。对抗双方的主观能动性又在对抗的相互作用、相互破坏中彼此抵消着,这就给

5、讯问对抗不可能将法律规定硬地运用于具体的讯问实践,增加了制胜的艰巨性。所以,讯问对抗双方施展计谋都是以隐蔽自己的企图破坏对方的图谋为前提的。无疑,侦讯人员在刑事询问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但是,岀于法律规定的概括性、抽象性等特点,只能为侦讯人员实施讯问提供一个最基本的范式。如H.N波鲁鲍夫曼所言:“法典不可能指令侦查人员的一切劳动作业,它自身不可能是有关这些活动的日常方法的教范。”⑵‘°同时,侦讯是岀于执法地位的讯问人员与被置于受审地位的犯罪嫌疑人之间在特定的环境中进行激烈复杂的斗智斗勇过程,由于双方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以及利益的激烈冲突,决定了对抗双方都要围绕着各自追求的利

6、益目标这个“轴心”进行巧妙的周旋。结果必然会出现输贏。为了实现获得犯罪嫌疑人真实口供的目的,决定了侦讯人员而必须要把握侦讯的主动权,髙度重视法律要素,并将其创造性地、巧妙地运用于侦查讯问策略中去。实践中,攻心与攻城相结合、奇与正辩证结合、隐藏与暴露辩证结合、张与弛辩证结合、迂回渐进与正面突击辩证结合的讯问策略正是对将抽象的法律规定作创造性应用的最好诠释。二、威胁、引诱.欺骗的含义对于何为威胁、引诱、欺骗,我国的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具体明确地说明,只是笼统的规定了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属于非法证据,笔者认为在此悄况下不能一概认为所有通过

7、上述的方法获取的证据都没有证据能力,都属于非法证据。因为威胁、引诱、欺骗的具体含义是十分丰富的,以下结合国外的立法规定,探讨威胁、引诱、欺骗的具体含义。(一)欺骗方法的含义所谓欺骗,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以虚构事实促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在讯问中审讯人员采用的欺骗性策略主要有以下几种:造成错觉的欺骗。所谓造成错觉,是指有意传递一些信息给被讯问人,使其产生某种误解,以为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或者了解该证据。⑶纱在美国学者所著的《刑事侦讯与自白》一书中,也54以肯定的态度介绍了这种策略?<),83利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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