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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4
《《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进-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流程,依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唐政发(2016)5号),我们对《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唐住建发[2014]14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取消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删除《实施细则》中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相关条款。二、降低保障性住房准入门槛取消第四类保障性住房申请人
2、收入准入限制,取消对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养老保险”的限制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第四类保障性住房:1•家庭成员户籍条件:⑴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地常住户口;⑵户籍不在本地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2.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三、简化审批流程第四类保障性住房屮请审核程序调整为:屮请人携带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到市
3、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巾请,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验证相关耍件及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发放《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和《保障性住房中请家庭诚信中报承诺书》并指导填写。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就申请人申请材料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対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纳入轮候范围。现将修订后的《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唐住建发(2014)140号)同时废止。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
4、7月25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6年7月25日印发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差异性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
5、3〕5号)、《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唐政发(2016)5号)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屮心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合并,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第三条保障性住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资金统筹使用、项目统一建设、房
6、屋统一配租、租金梯度减免、运营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市屮心区保障性住房的具体管理、监督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替。市中心区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的核定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公安、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工作。市屮心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
7、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笫五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是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当地住用保障规划覆盖面目标和住启困难群体实际需求为依据,科学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户型结构比例。第六条保障性住房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建立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有机衔接、管理规范的运营体系,由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运营和后期管理工作,实现国有资产
8、的保值增值,也可以通过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政府与企业合作等方式,引进民营资本、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建设。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符合相关标准的职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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