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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3
《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优化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积极争取各类补助资金支持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提升政府保障能力,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并可持续发展的城镇住房
2、保障模式,最大限度地满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差异性需求。(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鼓励社会广泛参与,按照统筹建设、租补分离、梯度保障、保租控售、统一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合并,统称保障性住房。二、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一)科学制定建设计划。各地要做好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以住房困难群体实际需求为依据,科学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户型结构比例。保障性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各地建设的符合相关标准的职工公寓、人才公寓及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等基层工作人员周
3、转用房等房源应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性住房的筹集要以当地住房保障规划覆盖率目标为依据,并与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二)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对公开出让用地的商品住房项目,按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小区按不低于小区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在保证小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可适当出售一定比例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各地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应统筹规划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混合型小区。(三)优化项目布局。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
4、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将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小区内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及配建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四)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各地新建保障性住房应当根据当地保障家庭人口规模和家庭结构等实际情况设计多种户型结构,并提供不同的套型居住空间供各类保障家庭使用。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60至90平方米的套型住房要控制在总量的20%以内,以满足不同保障对象家庭的生活居住需要。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分类上报申请各类补助资金
5、,并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和项目批复内容组织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五)创新建设模式。鼓励和支持各地创新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机制,建立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有机衔接、管理规范的运营体系,探索“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由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融资、运营和后期管理工作,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六)吸引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各地通过直接投资、与投融资平台公司合作、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引
6、进民营资本、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要给予积极支持,实现项目健康运行。(七)执行税费优惠政策。保障性住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三、加强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一)明确保障标准。并轨后,现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各地还可将符合条件的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引进人才等群体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设区的市、县(市)政府要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十
7、二五”期末基本达到20%的要求,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并定期调整公布。(二)加强配租管理。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实行统一受理和联审联查,并按规定进行公示。保障对象资格确定后,各地要根据不同保障群体情况,实行分类轮候分配。具体分类轮候办法和轮候期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配租户型及面积应与配租对象的家庭人口规模、家庭结构等相适应。配租对象选择保障性住房后,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与配租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保障性住房租赁期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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