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传媒5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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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二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第三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

2、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上市地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第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1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六条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第七条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公司设立专用账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

3、案。第八条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开设的专用账户数不得超过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数。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或债券持

4、有人大会)审议。第十一条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2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5、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第十四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十五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6、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3第十六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七条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效益,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四)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十八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第十九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投资于主营业务。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7、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一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内容如下:(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4(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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