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03 有關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否繳納原.docx

24-003 有關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否繳納原.docx

ID:32088941

大小:92.74 KB

页数:45页

时间:2019-01-31

24-003 有關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否繳納原.docx_第1页
24-003 有關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否繳納原.docx_第2页
24-003 有關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否繳納原.docx_第3页
24-003 有關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否繳納原.docx_第4页
24-003 有關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否繳納原.docx_第5页
资源描述:

《24-003 有關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否繳納原.docx》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3.5.1.—陳新三老師第三條(名詞定義)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

2、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十二、規約

3、: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最高法院】03-000.區分所有權人主張管理委員會因怠於修繕水池,致其受有損害,該損害賠償債權與其所應負之管理費債務可否抵銷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95號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款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其權責在於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即管委會僅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執行機構,並無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故倘管委會因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或為管理維護工作時,致他人受有損害,因其無法為侵權行為責

4、任權義歸屬之主體,自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全體負賠償責任。原審認被上訴人向各住戶收取之管理費,屬代收代付性質,債權人應為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果爾,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因怠於修繕水池,致其受有八十八萬八千九百三十三元之損害等語,倘非虛妄,是項損害賠償債務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全體負擔。則似此情形,能否謂上訴人不得以該損害賠償債權與所負管理費之債務抵銷,即非無疑。原審就此未詳加研求,遽以被上訴人縱怠於修繕水池對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與上訴人係對區分所有權人全體負有給付管理費之債務,非屬二人互負債務,而認上訴人以上開金額所為之抵銷抗辯為不可採,並有可議。上訴人究積欠若干管理費及得以多少金額抵銷,攸關被上訴人尚得請

5、求上訴人給付數額之多寡,自有將原判決全部發回之必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03-000.管委會之行為即為區分所有人之行為,苟其行為致他人於損害,自應由區分所有人負侵權行為或其他之法定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72號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款規定,公寓大廈之管委會權責,乃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管委會係由

6、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其本身僅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執行機構,並無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其行為即為區分所有人之行為,苟其行為致他人於損害,自應由區分所有人負侵權行為或其他之法定賠償責任。準此,倘高雄市建築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及土木技師公會等三公會就系爭事故發生原因之鑑定結果所認定:「連續壁混凝土局部包泥或連續壁與基礎之施工界面夾雜泥土等雜物,經長時間地下水侵蝕及地震等影響,又未經有效維修與預防,導致連續壁壁體出現裂隙,因壁體內外水位差產生滲流壓力,滲流水夾帶大量泥沙湧進壁內(地下三樓),使壁體外土壤流失,造成鄰近房屋傾斜、道路下陷等災變」等情,為可採,得否謂系爭大樓管委

7、會於執行地下三樓連續壁壁體之維護工作無過失?而為區分所有人之被上訴人無須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負賠償責任?非無詳為審酌之餘地。03-000.在中央大樓屋頂平台設置廣告物之行為,除須合於法令規定外,並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405號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