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宁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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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州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宁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赣州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宁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赣中民二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赣州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梅,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敖福祥,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徐宁显,男。委托代理人鲁建军,江西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赣州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宁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章民三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被告华信公司于XX年7月1日承接了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大楼多功能音响、灯光装饰工程后,将工程发包给胡

2、永生和王迪龙。XX年1月8日,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再次将培训大楼多功能厅桌、椅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为此双方还签订协议书,约定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元,在签订协议后七日内预付工程总造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再付18%,剩余总价款的2%计为质量保证金,1年后如无出现质量问题无息返还。被告承接安装工程后,意欲发包给原告,双方就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协商,双方约定按工程总造价的98%包干,原告无异议,且在被告拟好的合同书上签名,并将合同交给被告盖章,但被告并未在合同上盖章,也未将合同返还给原告。原告虽未拿到被告已盖章的合同,但认为该工程由原告承接不会有变化,故按合

3、同的约定开始为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培训大楼多功能厅制作桌、椅。XX年2月7日,赣州市财政局按照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合同要求直接付款元给被告。XX年2月10日,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大楼多功能音响、灯光装饰工程承包人胡永生委托被告的副经理张嗣雄在其存折上从工行章江支行帐上转款50000元给原告。原告收到款后,张嗣雄要求原告补开收据,故原告于XX年3月3日补开了1张收到华信公司付赣州市国土局多功能厅桌椅货款的收条给胡永生,胡永生则将收条交给了被告。工程结束后,由于被告未将剩余款项付清给原告,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将赣州市国土局尚未付清的多功能厅桌椅货款元直接付给原告所供职的公司,并由被告直接致函给赣州

4、市国土局,请求该局将款转汇至江西亿龙工贸有限公司的账户上,付款单位市国土局无异议。为此原告按元的2%交管理费元给被告。后因赣州市财政局对赣州市国土局付款方式未予以认可,未将款项付到原告指定的账户,而是将剩余款项付至了被告华信公司账户上。另按原告自己提出的主张,原告尚需向被告交纳管理费元,并按工程总价款元的%补交税款元给被告。原告实际可得到的工程款为元,剔除原告已经收到的50000元,被告仍需支付元给原告。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虽未在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原告按赣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的要求完成了工作任务,且质量达到了该局的要求,从原告提供的收条、原告交纳管理费的收据和被告致函给市国土

5、局的内容可以确定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培训大楼多功能厅制作桌、椅的制作安装工程是被告发包给原告的,原、被告之间存在内部承包关系。被告主张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培训大楼多功能厅制作桌、椅的制作安装工程已发包给胡永生、王迪龙,但无证据证明,胡永生、王迪龙虽与被告签订了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培训大楼多功能厅音响、灯光装修工程,但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XX年7月1日,而多功能厅制作桌、椅的制作安装工程是XX年1月被告才承接到的业务,因此在XX年7月1日签订的合同中不可能对尚未承接到的业务做岀约定,加之被告未提供另1份合同以证明多功能厅制作桌、椅的制作安装工程已发包给胡永生、王迪龙,再由胡永生、王迪龙转包给原告的事实,

6、故被告的主张不予认定。原告只完成了赣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多功能桌、椅的制作,因此只能享有培训大楼多功能厅桌、椅制作工程款元,原告已收取了胡永生50000元的工程款,且在收款后,补开了收条给被告,收条内容为“收到被告工程款50000元”,现又要求被告再付工程款元于理不合,胡永生所付的50000元应从总价款中剔除。因赣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已将工程款全部付清给了被告,故被告应将未付款项支付给原告。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赣州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元给原告,此款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

7、求。案件受理费1514元,由原告承担1050元,由被告承担464元。华信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内部承包关系有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上诉人将承包的桌、椅的制作安装工程已转包给了胡永生和王迪龙。XX年7月1日,上诉人与胡永生和王迪龙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合同,虽然该合同签订时桌、椅的制作安装工程并未承包,但在实际履行中都是以此方式转包给了胡永生,对于后来增加的项目上诉人没有与胡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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