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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马红军与梁留柱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5000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马红军与梁留柱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5000字)马红军与梁留柱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沁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马红军,男。委托代理人胡小路,沁阳市西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靳小鸣,沁阳市西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留柱,男。委托代理人梁二可,男,22岁。原告马红军与被告梁留柱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红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小路、靳小鸣、被告梁留柱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二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红军诉称,XX年7月份,梁留柱定的挡风墙合同,由我负责施工,工程结束
2、后,梁留柱下欠我工资款10000元整,承诺一个月内给付,并于XX年11月11日给我出具了欠条,经我多次讨要,被告总以厂方未付款为由不予支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梁留柱辩称,XX年7月14日我与李XX合伙与申XX签定挡风墙工程安装协议,马红军与申XX合伙但并未在协议书上签字。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还欠申XX和马红军不到两万元,四人协议分帐,由我负责还10000元,李XX负责还9990元,我虽然岀具证明时写了马水平名字,但我认为申XX和马红军系合伙关系,这款无论还给谁都可以,我已于XX年11月1
3、5日将款10000元还给申XX,所以这钱我不应偿还。根据原被告诉辩,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原告马红军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XX年11月11日梁留柱出具的证明,载明:“在一月之内还水平工程款亘万兀整,到12月11号还”,拟证明被告梁留柱欠其工程款10000元的事实存在;2、申XX的当庭证言及李XX为申XX出具的证明,拟证明马红军、申XX、梁留柱、李XX四人对挡风墙工程安装协议经过结算后,梁留柱负责还马红军10000元,李XX负责还申XX9990元。申XX于XX年11月15日从梁留柱处取到的100
4、00元是四人结算前的欠款,与梁留柱为马红军所打的10000元欠款证明无关。被告梁留柱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XX年7月14日挡风墙工程安装协议书,2、XX年11月15日申XX出具的取到条,拟证明自己与李XX合伙、申XX与马红军合伙,双方签定挡风墙工程安装协议书,自己将10000元还给申XX,因申XX与马红军系合伙关系,自己还给两人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不应再还原告款。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四人对挡风墙工程安装协议算帐后,梁留柱和李XX两人共欠申XX和马红军19990元,让自己承担10000元,李
5、XX承担9990元,自己在出具证明时,写了马水平名字,但认为申XX和马红军系合伙关系,虽为马红军出证明,但不管将款还给谁都可以,只要自己承担了分帐的10000元即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在四人协议算帐分帐后,被告梁留柱为自己出具了欠款证明,李XX为申XX出具了证明,梁留柱和李XX两人应是各清各帐,梁留柱应将欠款还给自己,现梁留柱是否将欠款还给申XX都与自己无关。依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XX年7月14日,被告梁留柱和李XX作为甲方与申XX作为乙方双方签定了挡风墙工程安装协议,
6、甲方将地埋件以上大包给乙方安装施工,完全由乙方负责。玻璃钢墙每平方10元,无玻璃钢墙每平方6元,安装前甲方先付给乙方生活费3000元,其余款项安装工程全部结束后,20天内全额与乙方结清。原告马红军未在协议书上签字,但双方都认可马红军与申XX共同作为乙方。XX年年底,双方经过结算,除以前已付工程款外,梁留柱和李XX还欠马红军和申XX19990元,双方约定梁留柱负责还10000元,李XX负责还9990元,梁留柱于XX年11月11日为马红军岀具欠款10000元证明一份;李XX于XX年12月12日为申XX出具了欠款9990元证明。后原
7、告马红军诉至本院。诉讼中被告梁留柱提供了XX年11月15日申XX出具取到10000元的收据,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认为已将欠款还给与马红军合伙的申XX,自己不应再负还款责任。此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XX年7月14日原告马红军和申XX合伙作为乙方与被告梁留柱和李XX合伙作为甲方所签定的挡风墙工程安装协议,实质是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安装工程全部结束后,被告梁留柱及其合伙人李XX按约定支付原告马红军和申XX工程款。原告马红军和申XX作为安装施工方都享有向被告梁留柱和李XX追
8、偿工程款的权利,被告梁留柱及其合伙人李XX作为承包方两人都负有清偿的义务,且对外互负连带责任。但在工程结束后,四人经过结算并协议,将被告梁留柱及其合伙人李XX所欠的工程款19990元,由梁留柱及其合伙人李XX分别承担10000元和9990元,并由梁留柱为原告马红军出具欠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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